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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95.04.10 廢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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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95.04.10 廢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水保字第901855537號公告
* 九二一震災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有關農村聚落之規定停止適用;至鄉村區及原住民聚落重建規定,於內政部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公告相關規定後始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51850987號令廢止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作業規範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作業規範以非都市土地中屬於農村聚落且不涉及鄉村區之社區更新、土地重劃、整體遷村及擴大檢討納入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為辦理範圍。

第三條 農村聚落重建辦理機關及團體如下: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二、主辦機關: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

三、執行機關:水保局工程所、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四、協辦機關及團體:內政部、農委會各區改良場及各級農會。

第四條 本項重建工作辦理原則如下:

一、以鄰為最小單位且聚居達十五戶以上,經水保局調查受災密集、嚴重、亟需重建之農村聚落優先列入重建規劃區。

二、基於重建區之整體性以村、里、行政區、流域、自然地形等為範圍,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報或經水保局調查,經評選後,列為整體重建規劃區。

第五條 為因應災後重建工作之執行,由農委會組成農村聚落重建督導小組負責督導本項重建工作之執行,並由水保局邀請學者專家、重建區縣(市)政府及農委會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農村聚落重建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負責規劃區遴選、規劃報告書圖之審查及農村聚落重建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六條 各重建聚落由水保局輔導居民組成農村聚落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居民意見及協助推動各項重建工作,開會時應邀請水保局、縣(市)政府、規劃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參與。

第七條 水保局就選定之重建規劃區,委請專業規劃單位辦理本項重建調查規劃工作,規劃報告書圖完成後由水保局邀請農村聚落重建推動委員會委員及審議小組會同審查,並擬定重建計畫報請農委會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 輔導獎勵補助項目如下:

一、 興建公共設施。

二、 聚落景觀綠美化。

三、 提供農村住宅設計圖。

四、 規劃單位於規劃區辦理規劃時,有二十戶以上願依﹁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如附件)由規劃單位之專業建築師設計者,給予補助住宅設計費。

五、 新建、改建及增建依﹁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之規定興建者,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台幣廿萬元建造費,整修者,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整修費

第九條 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區內,應由該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協調居民簽訂公約,遵守下列事項:

一、 農村聚落之公共設施用地由居民無償提供。

二、 重建後之各項公共設施應由居民負責維護管理。

三、 其他有關文化古蹟、歷史文物保存、景觀維護、未來發展等需居民配合辦理事項。

第十條 本作業規範施行期限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