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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95.4.10廢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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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95.4.10廢止)

法規沿革

95年4月10日農水保農第0951850987號令廢止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九二一震災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使農村聚落之建築物能與自然景觀相調和,以塑造農村聚落獨特之建築景觀與優美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村聚落內之住宅建築,以鼓勵配合具當地特色建築式樣興建為原則,傳統建築或歷史性建築鼓勵妥予維護保存。

三、農村住宅之新建、改建及增建符合本要點規定,且其興建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六六平方公尺(約二十坪),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或免建造執照相關證明文件之合法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於取得使用執照始得發放獎勵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建造費。每一住宅單位須符合條件如下:

(一)住宅單位:含有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通路者。

(二)透天住宅部分:以具備基礎、樑、柱、屋頂等主要結構為一單位。獨棟建築物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雙併或連棟式建築,每棟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

(三)公寓式住宅部分,每幢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

(四)金屬浪板房舍(鐵皮屋)不予補助,惟屋頂以仿瓦式之金屬材質,外牆以仿石材、仿磁磚、仿木質及其他仿自然材質之金屬建材,並為合法建築物者得予以補助;另住宅以磚造、鋼筋混泥土或鋼骨為主結構建材,僅人字山牆面為金屬浪板者得予以補助。

四、農村住宅屋頂及外牆依本要點規定整修之合法建築物,依實作數量補助,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整修費,其補助標準如附表 / PDF檔

五、規劃區內之農村住宅由規劃單位之專業建築師依本要點規定設計達二十戶以上者,其設計費每一住宅單位依總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四百元。但原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規定申辦者,依原有規定予以補助。
前項設計補助費依取得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核算之,變更設計者不再追加減補助金額。

六、既有建築物申請補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者,其建造費及設計費不予補助,惟整修者仍可依本要點規定補助整修費。

七、申請本要點獎勵補助之農村住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屋頂層:

1.建築物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覆瓦或仿瓦式),以形成特殊建築風格。

2.建築物屋頂應按各棟建築物之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斜屋頂,斜屋頂面積之計算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3.建築物斜屋頂以朝向基地所臨接道路或基地所留設之主要(帶狀)法定空地、開放空間、廣場傾斜或依規劃單位之設計為原則。

4.前項建築物斜屋頂斜率,其坡度以不小於一比四為原則。

(二) 建築及景觀材料:

1.鼓勵採用配合當地特色、自然景觀、人文環境之材料如自然石材、木材、仿石材、紅磚或類似之面磚,斬假石及洗石子等材質,並鼓勵採用透水性佳之舖面材料。

2.圍牆材料應與建築材料相配合,且鼓勵採用軟性或穿透性材料,圍牆不宜過高,以採一.二公尺以下為原則。

3.其他經規劃單位建議採用之材料。

(三) 色彩:

1.建築物色彩應考量與農村自然環境景觀調和。

2.外牆材料若採自然材質(木材、石材、磚材)或清水泥斬假石及洗石子應保持該材質原色。

(四) 建築基地空地:建築基地之空地除通路、停車空間及其他必要設施外,應配合景觀設計予以綠美化。

八、規劃單位因考量自然環境景觀、建築藝術或地方文化特性設計之農宅式樣,經執行機關認可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或採用指定農宅設計式樣者,得不適用第七點之規定。

九、有關建築之申請及耐震結構設計等,應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十、依本要點之規定領取補助後,非經申請同意,不得任意改變屋頂及牆面造型色彩,並不得重複申領政府機關類似之補助款,如房屋所有權人違反規定,應依切結書(附件一、二 / PDF檔)繳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