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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Q&A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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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Q&A

何謂山坡地違規使用?
於山坡地範圍內,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何謂山坡地超限利用?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不實施造林,而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稱為山坡地超限利用。山坡地超限利用為情節較輕的一種違規使用行為。
如於上述土地內,從事開發建築、經營遊憩、設置墳墓等非農業使用者為違規使用行為,則不屬於山坡地超限利用。
另於國有林事業區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因該土地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辦理查定,亦不屬於山坡地超限利用。
政府如何處理山坡地違規使用及超限利用案件?
違規開發、經營或使用山坡地,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查獲,依下類違規情形,分別予以裁處或移送法辦:
第一類: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
  1.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按次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令其停工並限期改正。
  3. 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4. 得沒入其設施及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5. 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6. 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而未停工者,應視同新違規案,另行處理。
第二類:從事農業經營之違規行為者: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裁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
第三類:擅自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墾殖、占用或從事經營、使用行為者:
  1.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自六月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未遂犯罰之。
  3. 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山坡地違規使用有沒有連帶處罰?
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政府辦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之資訊管道有哪些?
  1. 基層巡查人員、工作人員查報。
  2. 利用衛星影像監測系統監測(人在做、天在看)。
  3. 本局各分局人員通報。
  4. 熱心民眾向當地縣市政府農業局、建設局或原住民行政局辦理水土保持業務單位檢舉,本局同時設置免費電話(0800-491008)受理檢舉。
檢舉違規使用山坡地之舉發人有無獎勵措施?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由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