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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暨所屬分局公務統計方案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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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暨所屬分局公務統計方案

壹、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統計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規程、統計法、統計法施行細則、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二、本方案之目的在確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內容,編報與管理程序,並明確劃分統計單位與業務單位權責,俾產生確實的公務統計資料,以表現施政績效,用為決策、擬訂計畫之參據。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所辦公務,凡可以表現施政計畫推行之成績與程度、工作之效率及每單位之公務成本,經費收支狀況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範圍。

四、本方案統計地區,以當前中華民國所轄台閩地區為範圍。

五、本方案依據下列原則訂定:

(一)納入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統計項目,以各該掌理事務範圍內者為限。

(二)統計科目定義、名詞分類應依各該業務法規規定及有關統計標準訂定。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之報表程式,不得抵觸農業委員會公務統計之報表程式。

(四)將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內容及辦理程序作原則規定,易因法令修改或業務變更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附錄。

六、全國性水土保持公務統計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方案之規定辦理;如遇特殊情況,而於本方案或其他法令未及規定者,應專案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室核示。

貳、實施機關單位

七、本方案主管單位為本局主計室。

八、本局暨所屬機關各單位如將所辦公(業)務之經過與結果,予以登記、整理及編報者,即為本方案之查報單位。

九、本局暨所屬機關各單位如依據下一級機關編送之報表或該機關之初級報表加以彙編報告表者,即為本方案之彙報單位。本局主計室為本方案總彙報單位。

參、統計區域

十、本方案之統計區域,除按行政區域及統計地區劃分外,如為業務管理或規劃之特殊需要,得按管理區域、規劃區域或機構別等特定分類劃分之。

十一、前項統計區域之劃分方式、名稱、代碼及編排順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肆、統計科目

十二、本方案統計科目分為類、綱、目、欄,稱類及綱者,係指「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小類及細類;稱目者,謂各公務統計報告表之名稱;欄為各表之統計欄目。

十三、本方案包括之統計報告表名稱及統計欄目於附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中詳訂之。

伍、統計單位

十四、本方案各種統計事項或數字所用之單位均應在報表程式內列示,如係度量衡單位,以國定制為準;如係貨幣單位,以新台幣為準,遇有不同單位,應以折合換算標準單位填列。

十五、一般統計通用計數單位應用於本方案者為⑴座:如防砂壩、潛壩座數;⑵處:如蝕溝控制處數;⑶件:如工程件數;⑷戶:如貸款戶數;⑸公頃:水土保持面積;⑹人:員工人數。

十六、本方案統計資料之登錄與統計,主要以實際發生日為準,必要時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準。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十七、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記錄之常設簿籍,視實際情況可以登記卡代替。

(二)整理表:為依統計目的將登記冊中之資料,作劃記、過錄或分類之用。

(三)報告表:為將整理之結果正式彙報之用。

十八、公務統計報告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首部分:編製機關名稱、表號、表名、表期、資料時間、公開程度、編報期限、單位等。

(二)表末部分:編製日期、填表、審核、主辦業務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長官、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等。

(三)編製說明部分: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分類標準、統計科目定義(或說明)、一般說明(視需要訂定)、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象等。

十九、本方案統計報告表表號原則採三段八碼,第一段四碼為「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統計細分類編號,第二段二碼為前述方案中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二碼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表之次序編號。如有需要得設第四段一碼為層級碼,未附加者表示最終之報告表,「2」表示查報機關之報告表,「3」表示查報機關之登記 冊。

二十、本方案各查報單位所辦公(業)務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登記冊。

二十一、本方案公務統計報告表格式及用紙規格等,依附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規定辦理;採電子計算機處理者,得以電腦報表紙替代之。

二十二、本方案統計登記冊、整理表(視需要而設),由各查報單位視業務性質分別擬訂,送本方案主管單位備查;因業務情況變動,須改變相關登記冊或整理表之內容(包括統計科目、單位、基準及格式等)或增刪表冊時,亦應送本方案主管單位備查。

柒、查報與編製方法

二十三、各查報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將所辦公務之事實與經過,逐筆登錄於登記冊(卡)上;所辦公務即具登記之性質者,如有關機關、團體及個人申請書等,得經審核後彙訂成卷,以代替登記冊;下級機關所送有關報表,經審核彙訂成冊可代替登記冊使用。

二十四、各查報單位業務承辦人員將登記冊過錄為整理表時,應依統計週期分類整理,分類須符合周延及互斥原則,以避免資料過錄之重複與遺漏;整理之步驟、計算分析之方式,亦應詳細記載存檔,以備查核及接辦人之用。

二十五、本方案公務統計編報程序,分為查報、彙報二級。各查報或彙報單位依據各該機關公統計報表程式之規定編製公務統計報告表;未訂定公務統計方案之機關,依上級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之需要編造相關報表。

二十六、各查報及彙報單位凡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者,與本方案相關之公務統計報告表得以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線上作業方式編造。

捌、統計公開程度

二十七、與本方案相關之公務統計表冊,依其公開程度分為下列三類:

(一)秘密類:除因統計上之目的供給政府機關之需要外,不得洩漏之。

(二)公開類:得供公眾閱覽及詢問。

(三)公告類:應按規定時期及條件,於一定地域公告之。

二十八、凡屬登記冊之原始個體資料,或經權責機關認定列為機密業務部分之統計資料,均屬秘密類之統計資料。

二十九、秘密類統計資料應循行政系統,經各該級政府主計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始得提供應用;提供秘密類統計資料時,除應登記使用機關及資料種類外,並應按資料之機密等級限制使用範圍。

玖、權責分工

三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本方案主管單位會同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商訂之,增刪或修訂時亦同;其涉及地方政府業務者,並應與各該地方政府協商辦理之。有關表現工作之效率,每單位之公務成本及經費收支狀況之公務統計項目,由統計人員會同會計人員訂定之。

三十一、各查報單位負責本方案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與編報,應由各業務經辦人員常川記錄相關公(業)務資料,定期過錄整理並按規定編製公務統計報告表,或將初級報表送交彙報單位,以彙整產生相關之公務統計報告表;各彙報單位負責蒐集審核及彙整下一級機關編送之報告表或該機關之初級報表,並按規定彙編公務統計報告表。

三十二、本局暨所屬機關主辦統計機構負責各該機關公務統計資料之催報、審核與管理,並按規定期限將本方案相關公務統計表冊循序遞送上級機關審核彙總;未設主辦統計機構者,本項有關之工作由各機關長官指定專人辦理。

三十三、本方案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審查及發布之分工方式,依附件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拾、聯繫方法

三十四、為利本方案之實施,各查報及彙報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各該單位相關統計工作,其人力並應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三十五、前項專(兼)辦統計人員名冊,應送本方案主管單位備查。

三十六、公務統計表冊、科目、單位及報表格式遇有法令修正或業務變更需修訂時,應由各機關業務人員通知主辦統計機構隨時配合增(修)訂,並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室核定。

三十七、為研究改進本方案統計工作或其他有關事項,得由本方案主管單位定期召集各查報、彙報單位及所屬機關、地方政府與相關機關主辦統計機構開會檢討之。

三十八、本局暨所屬機關主辦統計機構辦理公務統計分析,需要各項原始資料時,得調閱所在機關業務單位檔案表冊,各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

三十九、本局暨所屬機關之業務單位因業務需要臨時向所屬或地方政府索取公務統計資料時,應先會知所在機關主辦統計機構後辦理之。

四十、本局暨所屬機關各業務單位應用統計資料進行分析簽報機關首長時,應採用所在機關主辦統計機構發布之資料,若資料尚未發布,應先會知所在機關主辦統計機構予以審核後使用。

四十一、本局暨所屬機關所辦公(業)務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有關資料處理作業應由統(會)計,業務及電子處理單位共同商定之。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與複查

四十二、為瞭解本方案報表統計工作成效,提高統計效能,增進統計確度,本方案主管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複查本局暨所屬機關統計工作。

四十三、前項統計稽核及複查之對象包括:

(一)原始統計資料之產生單位。

(二)統計資料之彙整單位。

(三)最終統計結果之發布及統計分析單位。

四十四、本局暨所屬機關統計稽核及複查之重點如下:

(一)公務統計方案實施情形。

(二)公務統計資料時效之掌握。

(三)原始公務統計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公務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公務統計分類、科目與號列(代碼)統一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公務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公務統計檔案之管理。

(八)公務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成效。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

四十五、統計稽核及複查方式可分為平時業務稽核與定期實地稽核複查兩種。
平時業務稽核以書面為主,至少每半年一次,其資料來源為各受稽查單位所送統計業務報告及編印之統計書刊報表。
定期實地稽核複查以派員實地瞭解現況,並輔導各單位業務推行為主,至少每年辦理一次。

四十六、本方案主管單位於辦理統計稽核及複查後,應將統計稽核複查之經過、事實與改進意見等填具報告表簽報機關長官核閱後,分送各受稽查單位參考辦理,並得將稽核複查結果作為受稽查單位辦理公務統計工作人員年終考績之參考。

四十七、為激勵公務統計工作人員士氣,確保資料品質及增進時效,本方案主管單位得視需要訂定公務統計考核辦法或要點,或依各有關獎懲規定辦理考核。

拾貳、統計報告

四十八、本局暨所屬機關應依統計報告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對內及對外報告,對內報告應按本局暨所屬機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之;對外報告應按上級主管機關或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之。

四十九、凡定期統計報告所需之統計資料,一律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造報單位依規定之格式及程序,報送相關機關。

五十、本局暨所屬機關編製之對外統計報告,由主辦統計機構(人員)辦理者,應簽報機關長官核閱後提供,必要時並應送由業務單位會核,其由業務單位辦理者,應先送機關主辦統計機構(人員)會核後應用。

五十一、本方案統計報告起迄時期,除因特殊需要另有規定外,凡屬月報者,應自每月一日開始,季報自每年一、四、七、十各月一日開始,半年報自每年一、七月一日開始,年報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均以各該期間終了之日為止。

五十二、本方案統計報告彙報期限,於規定期間終了日起算;原則上年報不得逾二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季報不得逾二十日,月報不得逾十五日,如情況特殊,得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予以延長。

拾參、分析或推計

五十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資料應定期按月、季、年或其他時間,週期進行分析,提供管理決策參考。

五十四、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資料增減幅度較大時,應就業務及社經情勢等因素分析其異動原因。

五十五、本局及所屬機關遇有重大政策實施時,對實施前後之資料應加以分析比較,俾供政策評估比較。

五十六、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結果之分析,應適時提供內部相關單位及機關首長為業務或決策之參考,其有涉及上級機關或關係機關時,應主動陳送或提供參考。

五十七、本局暨所屬機關主辦統計機構應於年度施政計畫擬訂前,將以前年度各項統計資料按期整理分析,供為各該機關擬訂下年度施政計畫之參考。

五十八、本局暨所屬機關為辦理職務上應用之統計分析或推計,應配合本身業務需要,秉持客觀立場,就1.結構比、適合比、相因比、變遷比等統計比率法,2.標準化比率法,3.合成方法,4.數學方法,5.相關分析,6.簡單及複迴歸分析,7.變異數分析、共變異數分析,8.逐次分析法,9.無母數統計方法,10.類別資料分析法、時間數列分析、多變量分析、計量經濟模型法及其他可資應用之統計方法中,擇用最適當方法辦理。

五十九、本局暨所屬機關辦理分析或推計應撰寫書面報告,陳送有關人員參閱應用,書面報告可分兩類:

(一)技術性研究分析報告,提供統計人員、業務人員及承辦人員研究使用,其綱要如下:

1、研究結果的摘要:將研究的主要發現予以摘要說明。

2、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及各種研究假設。

3、研究方法:研究設計、資料蒐集方法與抽樣方法。

4、資料分析:研究結果、統計圖表,為技術性報告的最主要部分。

5、結論與建議:研究結果的摘要,並說明其限制,從研究結果對研究問題作一策略性的建議。

6、附錄:凡未列入研究報告主要部分的有關資料,例如附表、有關的統計公式、技術性的說明、測量方法的詳細說明、參考書籍、研究報告及論文等。

(二)非技術性報告,提供首長及單位主管等決策者參用,其綱要如下:

1、分析的發現及其意義:主要在說明分析的發現及其在決策上的意義。

2、結論與建議:根據分析結果作若干決策性的建議。

3、分析目的:說明分析目的之所在。

4、分析方法:非技術性的說明分析方法,避免技術性術語。

5、分析結果:為分析報告的主要部分,敘述應清晰簡明,避免用技術性術語。

6、附錄:有關分析方法與結果的較詳細資料,例如統計結果、研究計畫書等。

拾肆、統計資料管理

六十、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資料,應建立統計檔案或統計資料庫由所在機關主辦統計機構集中保管,以備提供查詢參考。機關對外提供公務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並由所在機關主辦統計機構統一辦理。

六十一、本局暨所屬機關主辦統計機構發現下級機關編送之公務統計報告表內容錯誤或不當時,應即通知原造報機關加以修正,修正結果應副知各編送對象。本局暨所屬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印行之統計書刊,印妥後若有錯誤,應先附以勘誤表,方得發行。

六十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公開類及公告類之統計資料經印行,或錄製成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經縮影存檔者,得酌收工本費出售。

六十三、本局暨所屬機關統計書刊及未印行之各種統計報告,至少應有一份永久保存。公務統計原始表冊除業務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至少保存五年,其已屆滿期限或經錄入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經縮影存檔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予銷燬;或在不洩漏機密原則下,移送學術、文獻機構存用。

六十四、本局暨所屬機關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縮影存檔之統計表冊,其保存年限在不違背前項規定原則下,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拾伍、附則

六十五、本局所屬分局統計事務簡單,未依法訂定公務統計方案者,準照本方案有關規定辦理公務統計。

六十六、本方案附錄內容如因業務需要須予修訂時,於不抵觸本方案之原則下,得經本方案主管單位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室核定,並轉陳中央主計機關備查。

六十七、本方案簽報局長核閱後,由本局主辦統計人員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室轉陳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後,由本局分函有關機關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附錄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請參閱下方附件一)

附錄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通用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附錄四、行政院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通用公務統計報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請參閱下方附件二)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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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 pdf
附件二、行政院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通用公務統計報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