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者,該如何處理。 更新日期:109-10-20 瀏覽人次:226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臉書 推特 LINE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農村再生計畫之異議若涉及社區組織代表身分,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該社區進行整合或檢還該社區,依一般民主代議議事規則,以經社區住戶成年代表一半以上出席且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同意定之。以取得多數社區居民同意,即具有完全之社區代表性,避免因進行農村再生計畫,而導致社區凝聚之破壞,同時亦避免農村再生經費之浪費。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