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廢止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比麟」、「柿山」等2區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竹-11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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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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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水保字第1090735170號 |
主 旨 | 廢止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一一八四六一九九號公告劃定「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竹-11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暨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農水保字第八九一八五七○八四二號公告劃定「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比麟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柿山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
依 據 | 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 一、「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竹-11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比麟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新竹縣尖石鄉錦屏村柿山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新竹縣政府、本會林務局申請閱覽;另前開書件由渠等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本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
聯絡人資料 | 監測管理組 吳上豪 |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更新日期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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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廢止公告 | --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稿(新竹) | -- | odt | |
03_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範圍地籍清冊(比鄰) | -- | ||
03_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範圍地籍清冊(竹11) | -- | ||
03_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範圍地籍清冊(柿山) | -- | ||
新竹柿山廢止位置圖及範圍圖 | -- | ||
新竹竹11廢止位置圖及範圍圖 | -- | ||
新竹比麟廢止位置圖及範圍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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