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解釋令1份如附件。 發布日期:110-01-13 瀏覽人次:329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臉書 推特 LINE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91865688號 公告事項 核釋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指崩塌面積十公頃、崩塌體積十萬立方公尺或崩塌深度十公尺以上者。 聯絡人資料 監測管理組 吳上豪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更新日期 檔案下載 核釋大規模崩塌 令 -- 1601-01-01 pdf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稿) -- 1601-01-01 odt 本篇內容給予您的感覺?( 請評分 ) 評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送出評分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