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一一八四六四八六號公告劃定「宜蘭縣南澳鄉南澳村宜-六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農水保字第九○一八五六三○五號公告劃定「宜蘭縣南澳鄉金岳村宜-7土石流危險區」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宜蘭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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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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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農水保字第1090728354號 |
依 據 | 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 一、「宜蘭縣南澳鄉南澳村宜-六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宜蘭縣南澳鄉金岳村宜-7土石流危險區」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宜蘭縣政府、本會林務局申請閱覽;另前開書件由渠等及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本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
聯絡人資料 | 監測管理組 蔡正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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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水保字第1090728354號公告 | -- | ||
農水保字第1090728354號公告稿 | -- | odt | |
宜六宜7廢止範圍圖位置圖及地籍清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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