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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99.6.23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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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99.6.23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水保農字第0981842124號函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水保農字第098184250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水保農字第098184319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水保農字第0991875373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為辦理農村基礎環境改善,擴大建設成果,落實農村由下而上共同參與,營造農村空間美學及生態環境,達成農村再生,建立富麗新農村之目標,特訂定本研提注意事項。

二、實施期程:自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實施範圍:農村社區。

四、申請類型與內容: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各類空間之綠美化。

(2)簡易生態環境保育措施。

(3)環境整理及修景。

2.空間活化再利用、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

(1)空間活化再利用及特色環境營造。

(2)社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改善維護。

(3)無用設施之減量處理。

(4)生態保育及環境景觀維護。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

1. 社區種樹、綠籬及花園綠美化。

2. 污水生態池、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

3. 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4. 文物及古蹟保存。

5. 窳陋地區改善。

6.人行步道、自行車道、道路與排水改善及維護、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7.公園、綠地、廣場、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8.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與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9.水土保持、防災設施及緩衝綠帶。

10.農村地區老舊農水路修建。

11.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五、申請(提案)單位: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

1.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

2.鄉(鎮、市、區)公所。

3.縣(市)政府。

4.本局所屬各分局。

六、申請原則及額度: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2.空間活化再利用: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曾參加本局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優先補助。

3.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符合農村再生計畫精神者優先補助。

七、受理窗口:本局所屬各分局。

八、申請文件: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

3.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八)。

4.申請單位之設立核准文件影本及其它相關附件。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

1.工程摘要(如附件五,但為配合政策或臨時性緊急需要之提案,得於案件核可後補正)。

2.工程經費需求表(如附件六)或民意反映申請書件。

3.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八)。

九、審查方式:

(一)審查組織:

1.初審:由本局所屬各分局組成初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

2.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小組審查委員須總額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

(二)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局所屬分局初審小組依據工程實勘紀錄表(如附件四)與申請文件辦理審查及排列優先順序,並依審查結果修正。各分局應將修正後內容填列初審結果彙總表(如附件三、附件七),檢附申請文件及工程實勘紀錄表(如附件四),函送本局辦理複審。

2.複審:由本局複審小組依據附件十之審查評分項目辦理複審,各分局應依審查結果修正後實施。

十、審查優先順序排定原則:

(一)農村再生計畫優先辦理項目:

1. 社區種樹、綠籬、花園綠美化。

2. 污水生態池。

3. 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

4. 文物、古蹟保存。

5. 窳陋地區改善。

(二)縣級鄉村風貌綱要規劃、農村主題式區域規劃或農村細部規劃案已有規劃者。

(三)可促進農村社區整體發展者。

(四)基礎設施改善具急迫性。

(五)可突顯地方特色及農村風貌,有效改善農村社區整體景觀美化者。

(六)符合農村社區居民之需求且受益人口數較多者

(七)社區居民配合度高,且提出具體完善之後續管理與維護機制者。

(八)符合生態保育、健康永續及節能減碳理念者。

(九)無土地取得問題,不涉及土地使用變更編定者。

(十)具其他特殊事項者

十一、執行單位: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式,由提案申請之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執行。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由本局所屬分局執行為原則,但視計畫推動之實際辦理情形,得委由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執行。

十二、經費處理原則:

(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

1.執行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2.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非屬申請項目。

(2)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3)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

3.本計畫以不補助新建建築物為原則,但經評估確有需要者(該等設施需事先勘查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並詳列於補助申請書內),不在此限。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

4.計畫核定後,執行單位得依工作執行進度,製據申請分次撥款,以二至三次為原則;或於完工驗收後一次請領。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執行單位應依工作或預算執行進度或合約規定,分次申請撥付經費,計畫執行期限,以執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三)計畫內容無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覆申請者,除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受理該單位之申請。

十三、管理與維護:

(一)工程內容應配合地方景觀特色,兼顧經濟、安全及實用性,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二)申請單位應擬訂後續管理與維護項目,編制專責維護與管理或認養組織,由申請單位督導與管理。由本局所屬分局提案所建設之工程,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後造冊移由本局所屬分局在地之縣(市)政府督導與管理。

(三)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得辦理委外管理,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以確保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

十四、監督方式:

(一)為掌握進度及品質管控,執行單位應配合本局規定填報相關管制表格。

(二)品質管制:管制各工作階段實質內容或施工品質,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及本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手冊、施工規範辦理,以確保施工品質並落實全民監工。

(三)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局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及評鑑,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四)執行單位應按本局之規定與期限(每月五日前),填報工程管考進度資料、經費支出狀況及辦理情形,相關資料將為日後審核之重要參據(本局工程管考系統網站https://mis.swcb.gov.tw/)。

(五)執行單位(除本局所屬各分局外)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各補助項目均附三張以上施工前、中及成果照片)函送本局所屬各分局備查,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結餘款者,列入日後審核之重要參據。

十五、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刪減、追繳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一)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得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

(二)辦理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之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發包等作業,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

(三)農村社區阻礙工程施工者,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業進度者,經督促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工程經費。

(四)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得刪減計畫經費。

(五)其他執行進度或經費支用落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

(六)對於計畫執行落後、因用地問題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本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予以調整或逕予取消工程經費。

十六、其它遵行事項:

(一)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經公告招標三次仍流標者,除特殊原因報本局核准外,得取消其計畫經費。

(三)本局及執行單位,應不定期至施工地點查核或督導,以確保工程品質。

(四)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執行單位應以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超出核定經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本局同意支用外,應由執行機關自行籌措經費支付。

(五)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執行單位於年底前仍有未完工驗收工程需辦理經費保留時,應於年底前向本局提出保留款申請書,申請經費保留,由本局視實際情形決定經費保留與否及保留期限。

(六)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所轄本局所屬分局核備,並副知本局。本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七)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得列為未來年度計畫核定之參據。

(八)計畫執行或發包前應於施工所在社區召開地方說明會,協調施作項目是否符合當地需求,並視情況予以調整。

(九)執行單位應為僱用人員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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