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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100.12.9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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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100.12.9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水保農字第0981843499號訂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水保農字第0991874693號函修正第一、八、九點,原名稱「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發展輔助規劃研提注意事項」修正為「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水保農字第1001867504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促進農村地區之活化再生,運用整合性規劃概念,建立未來導入農村再生發展區之機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三、研提期間: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四、實施期間: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實施地區:非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村。

六、規劃地區選定原則:

(一)需辦理土地活化或未來有劃入農村再生發展需求之地區。

(二)已提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地區。

(三)社區具有高度配合意願,且為本局輔導之人力培育地區。

(四)配合休閒農業區或有機農業發展地區。

(五)地區均衡性,經規劃可明顯有成果者。

七、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方式:分局依規劃地區選定原則評估調查,並填報「規劃地區調查表」(附表一)及「委託服務計畫提報表」(附表二)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審查方式:本局受理後,應依本局委辦計畫審查流程,由農村建設組先行辦理初審,並將初審後之委託服務計畫提報表送交綜合企劃組彙整召開審查會,並依審查結果分別簽陳核定後實施。

八、辦理內容:

(一)整體規劃地區勘選評估調查。

(二)籌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委託計畫,依規遴選規劃團隊辦理。

(三)辦理規劃項目、內容,請參照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章節目錄(範本)。

(四)督導規劃之執行、考核、進度控管。

(五)協助資料蒐集、居民座談協調、及會勘等工作。

(六)辦理各期簡報之審查及成果報告驗收。

(七)協助未來能導入農村再生發展區。

九、經費估算原則:

(一)以社區聚落群測量面積為計算標準,測量內容需符合國土測繪中心千分之ㄧ地形圖地測作業標準(誤差正負在二十五公分以內)並包含地形圖之GIS資料製作,測量面積至少需達十公頃,每公頃測量經費以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另社區GIS圖資製作經費最高為三十萬元。本項經費最高以七十萬元為限。

(二)以規劃區非都市面積為計算級距,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下為八十萬元,一百~二百公頃為一百二十萬元,二百~三百公頃(含以上)以一百六十萬元為限。

(三)以人口數為計算級距,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為二十萬元,一千~二千人為三十萬元,二千~三千人為四十萬元,三千人以上為五十萬元為限。

(四)經費申請額度為前三款個別經費之總和,並可依實際需求及辦理內容估算。

十、其他應辦理事項:

(一)本年度計畫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後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會計報告二份,成果報告(含光碟)五份賸餘款繳回,不受理展期申請,請注意相關業務辦理期程。

(二)計畫執行期間每月十日前,於本局工程管考系統填報經費支用及執行情形表,以利彙整執行成果。

(三)於執行期間,本局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執行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以備查考。

(四)對於執行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得視情形暫停撥付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經費。

(五)各分局應協助規劃團隊與縣(市)政府溝通,相關審查會議亦建議邀請縣(市)政府代表擔任委員。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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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地區調查表 -- pdf
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地區調查表 -- odt
分局委託服務計畫提報表 -- pdf
分局委託服務計畫提報表 --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