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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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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88農水保利字第88700013號函
中華民國92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21846665號令修訂第二點
中華民國92年6月13日農授水保字第0921846968號令修訂第二點、第四點
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0103號令修訂第二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61857696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四、五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81865493 號函修正發布第二、三點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91864829號函修正第二點、第四點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事項,特設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 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二) 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四) 本會林務局一人。

(五) 本會水土保持局三人。

(六) 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及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之審議事項。

(三) 其他有關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審議、協調事項。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持人,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未能出席者,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且外聘委員應占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本小組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審議及辦理現勘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供專業意見。

六、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職員調兼之,並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二人為秘書。

七、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以外之兼職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研究費或審查費。

八、本小組之經費由本會水土保持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審議決定事項報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