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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處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93.12.20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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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處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93.12.20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農林字第八九○○三○九五六號公告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的農授水保字第○九三一八四三三二四號公告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防治土石流(含崩塌及地滑等潛在土石流),提供有關土石流諮詢,以減低土石災害,維護公共安全,特成立土石流處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審議。

(二)土石流災害預防措施之諮詢、審議。

(三)土石流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之諮詢、審議。

(四)土石流防治有關計畫之諮詢、審議。

(五)土石流調查、研究之諮詢。

(六)土石流防災疏散演練之諮詢。

(七)土石流防災教育與宣導之諮詢。

(八)其他有關土石流災害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副召集人由林業處處長兼任;委員十至十二人,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消防署代表一人。

(四)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五)本會林務局局長。

(六)本會林業處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四至六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林業處派員兼辦;幹事三人,由本會林業處、水土保持局、林務局各派一人兼辦之。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定期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及人員與會。

六、本小組得依工作需要,設專案工作群。工作群之負責人由召集人指定小組委員一人兼任,其成員由本小組遴選學者專家聘兼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聘兼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研究費或出席費。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報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