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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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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水保農字第1011865569號

法規內容

一、農村社區為管理及維護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得就其相關管理維護義務及使用權利等事項,訂定社區公約。

二、社區公約之擬訂及公開閱覽程序:

(一)社區組織代表得依社區需求參酌社區公約範本(附件一)擬訂社區公約草案,或經三十名社區居民連署,向社區組織代表提出。

(二)社區組織代表擬訂社區公約草案後,應製作公開閱覽文書(社區發展協會公告如附件二),並於農村社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及社區公約預定施行地點張貼七日以上。社區組織代表應於上述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張貼處拍照存證。

(三)社區公約草案應公開閱覽至少七日以上,並載明異議意見之提出方式及期限;異議意見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異議聲明意見書面格式如附件三)。

三、社區公約制定會之召開程序:

(一)社區組織代表於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後,即得依格式製作社區公約制定會開會通知(附件四);社區公約制定會召開之日期,應於公開閱覽開始日起滿七日後,公開閱覽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

(二)社區公約制定會開會通知函應於開會七日前送達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不詳或無法送達者,應以掛號送達其代表人或各該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

(三)社區公約制定會必要時得邀農村再生計畫後續管理維護工作之重要關係人(如社區志工組織或人員、社區所在地警察局、派出所等)及社區公約遇有爭議時之爭議解決機關(如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或協助爭議處理之機關或人員(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本局所屬各分局、當地熟稔法律實務者)列席參加。

(四)社區公約制定會議之召開,應依所定議程(如附件五)進行,並詳予記錄(如附件六)及拍照存證。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及得提出異議意見期間,社區居民及利害關係人有以書面提出異議者,應針對其異議意見詳予討論,並據實記錄討論後決議內容。

四、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程序:

(一)農村社區完成社區公約公開閱覽及社區公約制定會議程序後,應據實填寫自我檢核表(如附件七),檢核相關程序及文書是否完備,並由社區組織代表簽署切結。

(二)社區組織代表完成自我檢核後,即可按格式製作送社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文書(如附件八)。

(三)社區組織代表製作完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文書後,應連同社區自我檢核表一併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水土保持局。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受社區組織代表函送之社區公約備查文書及社區自我檢核表後,即查驗社區填寫之自我檢核表,填寫完整者,應予以備查(參考函稿如附件九)。

五、爭議解決及後續管理維護處理:

(一)社區公約遇有爭議時,各該社區組織代表及所涉所有權人依社區公約所定爭議處理機制辦理。

(二)本局或所屬各分局得不定期檢核農村社區依社區公約進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後續維護管理情形,作為後續補助參考。

六、農村再生計畫定有社區公約者,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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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流程圖 -- odt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流程圖 --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