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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暫行作業要點(106.6.14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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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暫行作業要點(106.6.14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0991876187號函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101186511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1061856194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設置目的)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農村發展署之設置,落實輔導農村再生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自99年12月起至政府組織改造完成止,特設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暫行作業要點。

(輔導範圍)

二、本小組輔導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 本局及所屬各分局辦理之農村再生工程。

(二)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農村再生工程。

以上工程之執行機關(單位),統稱為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本局為計畫主辦機關。

(小組之組成)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小組事務,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協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由本局農村建設組組長及簡任正工程司兼任之。委員(名單另列)除依本局工程類別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外聘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所屬各分局、退休資深人員及相關領域中具下列資格之一人員遴選之:

(一)依法取得土木、水利、測量、環境工程、結構、大地、水土保持、農藝、園藝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

(二)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並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品管受訓合格人員。

(三)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並需三年以上相當實務經驗者。

(四)農村規劃營造、景觀、土木、水利、水保、建築、植生、園藝、機電及環工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局長核定。

(幕僚作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農村再生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工程輔導比例)

五、本小組應定期辦理工程輔導,其輔導之件數及對象如下:

(一)當年度標案金額達本局工務處理要點規定第一類(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標案列為當然輔導工程。

(二)當年度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三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三十件者,則全數輔導。

(三)當年度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五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五十件者,則全數輔導。

(四)未達前三款規定之件數時,年度輔導總比例仍以5%為原則。

前項輔導得採不預先通知方式,以反映施工現況。

(委員指派)

六、本小組輔導工程時,應由本小組委員中遴選二名以上委員,執行輔導任務。

(工程輔導作業程序)

七、本小組輔導工程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選輔導工程:

本小組工作人員於本局工程管考系統(http://mis.swcb.gov.tw/)檢視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工程,依下列原則提選預定輔導工程,排定委員及日期,簽奉本小組召集人核定,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工程品質抽驗。

1. 發包金額低於設計發包工程費六成五以下者。

2.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建議者。

3.其他(有全民督工電話檢舉者或承包商於其他單位施工品質不良者等)。

(二)工程輔導項目:

1. 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接獲通知後,應於工程輔導前預先填妥「工程輔導簡要報告(表一)四份,並於工程輔導時繳交督導員。

2. 檢查設計及施工品質

(1)設計原則理念。

(2)查驗構造物表面各項尺寸及平順度等,必要時得開挖隱密部分檢查。

(3)施工品質檢驗。

(3)檢視工地各項勞安及環境保護措施。

3.檢視品管文件

(1)工程主辦機關(單位):預算書圖。

(2)監造單位:各項施工品質查驗及缺失追蹤紀錄、材料品質抽驗紀錄、監工日誌、檢驗停留點紀錄等。

(3)承包商:施工日誌、各項品管自主檢查表、材料檢(試)驗(審查)紀錄等。

(三)工程輔導結果檢討會議工程輔導作業完成後,本小組應邀集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包商有關人員於適當地點召開工程輔導結果檢討會議。

(四)工程輔導結果之處理

1. 本小組工作人員應依委員工程輔導意見填註「工程輔導紀錄表」(表二)及工程輔導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表六)。

2.「工程輔導紀錄表」(表二)於七個工作天內簽報核定後,函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如有改善事項應限期改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工程輔導改善對策追蹤表」(表三)及「工程輔導缺失改善照片表」(表四)等格式填報改正結果,同時自行列管追蹤。

3.如有重大缺失,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五)改善結果之審查

1.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四)2填報改善結果送本局,由本局農村建設組審查,合格者解除列管;不合格者將審查意見函復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繼續改善至合格為止。

2.本局農村建設組應負責列管追蹤改善案件。

(六)工程輔導執行結果統計由本局農村建設組彙製工程輔導執行結果統計表(表五),每月視執行情形提主管會報報告。

(工程主辦機關(單位)配合事項)

八、本小組辦理工程輔導時,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應予配合,必要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其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工程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之履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工程輔導成績)

九、工程輔導成績評定及處置如下:

 (一)以各工程輔導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成績評定為九十分以上者為A+級,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A級,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B級,未達七十分者為C級。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以整數計算之。

(二)本小組工程輔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C級:

1.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三)工程輔導成績列為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之B級或C級者,工程主辦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1.依扣點機制處置。

2.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

3.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工程輔導委員酬勞)

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付出席費及差旅費。

(行文方式)

十一、本小組執行工程輔導之結果、決定或決議事項,應簽報核定後,以本局名義函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辦理。

(經費支應)

十二、本小組之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工程計畫支應。

(敘  獎)

十三、本小組有關人員表現優良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敘獎。

(書表附件)

十四、本小組所用書表如下:

(一)工程輔導簡要報告(表一)

(二)工程輔導紀錄表(表二)

(三)工程輔導改善對策追蹤表(表三)

(四)工程輔導缺失改善照片表(表四)

(五)工程輔導執行結果統計表(表五)

(六)工程輔導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表六)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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