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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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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1月25日88水保利字第8801555號函
中華民國90年8月20日90水保利字第901851465號函公布修正
中華民國92年6月19日水保監字第092184212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水保監字第093184282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水保監字第0941842057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規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水保監字第0991842662號令修正第五點規定並溯至95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水保監字第0961856860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七點規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水保監字第0971851607號令修正第二點規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水保監字第0991872273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水保監字第1001861002號令修正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水保監字第1001862673號令修正第八點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水保監字第1011862720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水保監字第1021861489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水保監字第1031861165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水保監字第1051856491A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水保監字第1051856771A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七點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水保監字第1091865125A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九點、第九點之一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
監督辦法第二十六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作業:

(一) 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規劃書

1. 審查方式: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2. 審查小組組成:審查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總工程司或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  本局一至三人。

3. 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局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者,得酌情增減審查委員人數。

(二)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三)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無者免):開發基地位屬地質敏感區內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地質法規定,納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作為審查參據。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三、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由監測管理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次年度之參考名單簽報局長核定;必要時,得另專案辦理。

四、審查小組之運作:

(一) 會議主持人:審查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 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應佔出席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三) 決議:審查小組以合議方式處理決議,決議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等相關人員應暫時離席。

(四) 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審查小組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核定本(審定本)初稿,由本局轉請曾提供審查意見之審查委員確認已修正完竣。

五、外聘委員,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差旅費。

六、受理作業: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五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局或分局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得視審查小組之人數予以增減。

七、審查結果:

(一)屬本局審查者,由本局代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屬分局審查者,由分局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

(三)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範本如附件)時,應加蓋核(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局(或分局)二份。

八、審查書件涉及機密文書之處理方式:

(一) 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密期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二) 外聘審查委員徵詢: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應先告知保密事項,並徵得同意。

(三) 資料分送:

1.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應先編號後,以密封(雙封套)分送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並請審查委員攜帶與會。

2.未能參加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應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密封寄回。

3.水土保持申請書件除相關機關歸檔外,應收回銷毀。

(四) 保密切結:

1.審查會議時,主持人應宣告保密事項。

2.出列席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並繳回。

3.承辦業務組應將繳回之保密切結書,全數歸檔。

(五)其他文書作業流程,依本局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施工(停工)監督檢查:

(一) 水土保持計畫:

1.計畫面積未滿十公頃: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2.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每二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期限逾三個月者,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三) 監督管理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案件,應於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要求水土保持義務人至「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

九之一、偏遠地區審查監督作業方式:

(一) 偏遠地區:交通工具無法到達,須步行路程在三公里以上者。

(二) 審查方式:得以書面及其他佐證資料進行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免現場勘查。

(三) 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及施工中照片取代第九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施工(停工)中監督檢查。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核分工:分局審核及監督管理自辦工程,規劃設計與審核監督應分由不同課負責辦理。

(二)監督管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核及監督管理,應副知本局並登錄本局「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追蹤。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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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審)定章樣式.pdf -- pdf
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函(範本).pdf -- pdf
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函(範本).pdf -- pdf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函(範本).pdf -- pdf
颱風豪雨水土保持設施自主檢查表.pdf --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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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範本.docx -- docx
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範本.pdf --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