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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相關經費編列及核銷說明(106.01.01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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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相關經費編列及核銷說明(106.01.01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水保農字第1031865482號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 水保農字第1051860207號函 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使農村社區申請農村再生基金補助,於計畫經費申請及核銷時有所遵循,訂定本經費編列及核銷說明。

貳、計畫書申請經費編列

一、農村社區依規定提出各項補助申請書,經審查核可後,提送計畫書向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申請農村再生基金補助。

二、農村社區所提送之計畫書應依補助審查結果,填寫附件一之預算明細表,單位以千元計。補助農村社區原則僅補助經常門,因此該明細表之各項預算科目均填列於經常門,如無地方政府配合款,地方政府配合款部分無須填寫,其他配合款則為社區自行負擔部分。

三、農村社區申請補助之預算科目屬業務費,得依租金、委託勞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宣導廣告費、物品、雜支、養護費、國內旅費及運費等項申請,各預算科目可申請之內容如附件二。

四、經費編列各項原則如下,詳附件三:

(一)僱工購料。

(二)產業文化活動:行銷推廣及文化保存與活用,其中文化保存與活用包含文化祭典與節慶活動。

(三)培根實作:社區資源調查與社區地圖製作、觀摩研習活動、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

參、經費核銷作

一、農村社區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依核定之計畫書及預算明細表提出核銷所需文件向分局辦理核銷作業。

二、核銷作業所需文件包括會計報告(附件四)、結算明細表(附件五)及原始單據。

三、結算明細表填寫,須依據各項費用支出之原始憑證所屬之預算科目,逐筆填寫單位、數量、單價及總價,單位以元計。先分別加總各預算科目之小計,再將各預算科目之小計加總為總價,總價扣除預算明細表中本局之補助款後為社區自籌款或地方政府配合款。

四、農村社區得就各預算科目內之項目依實際需求調整,但仍須符合附件二之項目及附件三經費編列原則。

五、會計報告填寫方式原則:

(一)依據核定之預算明細表,將本局補助之各預算科目經費,填入會計報告之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核定預算(1)」欄位中,預算明細表之地方政府配合款及其他配合款,一併合計填入會計報告之其他配合款「核定預算」欄位中

(二)會計報告中各預算科目之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實收或實支累計金額(2)」及其他配合款「實支累計金額」兩欄位,加總應為結算明細表各預算科目之小計

(三)會計報告中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實收或實支累計金額(2)」欄各預算科目加總不得超過預算明細表水土保持局補助之總額度,但各預算科目間得於10%範圍內勻支。

肆、注意事項

一、農村社區申請農村再生基金補助,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以致重複補助者,補(捐)助之款項應接受追繳。

二、編列項目應量化,未於附件三經費編列原則規定之項目,編列時須與計畫相關,並應符合一般市場價格,本於撙節原則核實處理。

三、計畫內涉及辦理政策宣導之內容,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四、社區核銷之普通收據金額不訂定上限,請儘量以統一發票辦理經費核銷,另購買農民本身生產之農產物得以農民出售農產物收據核銷。

五、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幹部開業之店家領據(發票)申請核銷,並應本誠信合理為原則核實報銷,惟不得出具社區幹部個人領據請款。

六、培根計畫實作課程補助項目,非屬一般補助案件,有關實作課程補助案件,應依「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注意事項」進行核銷。

七、相關表格填寫範例如附件六。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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