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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研提注意事項(98.2.4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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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研提注意事項(98.2.4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0年7月12日90水保企字第90185592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1年8月30日水保企字第091184612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水保企字第0941848352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水保農字第094184955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水保農字第095185260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水保農字第097184305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水保農字第0981842118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目標:

(一)輔助地方政府推動農村發展多元化,鼓勵民眾整合地方農業、文化、生態等環境資源,營造出地方多元化特色,開拓農村社區生機與活力。

(二)促進農村景觀特色行銷,提高農產品之價值及利潤,帶動地方農村旅遊事業,提升農村生活品質。

(三)為使農民瞭解農村發展多元化,水土保持設施、農村建設與農村社區總體營造等成果,進而辦理農村發展多元化等活動及有關之研習,促進農村永續發展。

(四)推動高質感、具親和力之農村生活體驗,引導國內外人士深入農村,親身體驗農村各項動靜態生活模式,瞭解蛻變中農村風情,重新認識具多樣功能之台灣農村。

(五)鼓勵農村社區整合多元化農村體驗行程,串連各項農村風貌體驗策略,創造農村經濟收益契機。

二、獎勵補助項目、活動內容、事項:

(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配合當地時節,結合水土保持,農村建設成果與特有農特產品發表等活動,將地方產業與景觀資源相互結合,帶動當地及城市居民共同參與,彰顯多元化農村魅力及價值。

(二)研習活動:研習各地農村建設、農村生活產業、農業生產技術、農村生態保育、農產品禮品化包裝設計、地方義工培育、農村文化解說、水土保持各項設施與功能等知能,並透過參訪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歷年辦竣農村規劃且建設具相當成果、十大經典農漁村、魅力農村、農業試驗單位、學術研究機構及水土保持戶外教室等地區現場學習,提昇農村居民營造能力。

(三)農村生活體驗活動:整合既有個案行銷策略,配合農委會與本局規劃之活動,規劃長期性農村生活體驗,補助導覽解說、多樣性文宣、DIY體驗等活動,將農村特有人情味、質樸及生活方式介紹給國人,發展農村旅遊市場。

三、申請單位、條件、程序與計畫格式:

(一)申請單位: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已立案之社區組織(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營造、農村發展為宗旨之立案團體等)或農業團體。

(二)申請條件:屬本局歷年完成農村規劃及建設、二年內曾參與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之地區及曾參加(或已申請)鄉村營造人力培訓(培根計畫)之地區。

(三)申請程序:

1. 除農村生活體驗活動需配合農委會或本局主題活動研提外,申請單位應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前,檢附申請表及申請補助計畫書向本局所屬各轄區範圍工程所提出申請。且各申請單位在各申請項目之申請案件以一案為原則。

2. 本局各工程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行辦理初審,初審應邀集相關縣(市)政府代表、本局及工程所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並排列優先順序後,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前填具初審結果意見彙總表及相關附件,送本局複審。

3. 本局彙整各工程所初審案件後,應辦理複審,依審查結果分別辦理核定。

(四)申請表、申請計畫書、初審結果彙總表格式及內容詳如附件一、二、三,有關經費預算,應詳列單價、個數及總數,詳細說明計列標準與科目用途,以實地之訪價核實編列。

四、獎勵補助及配合款額度:

(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全程活動日數至少一日以上,補助經費每日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補助金額每案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二)研習活動:全程活動至少一日以上,參與活動人員不得少於三十人,且應為符合研習活動宗旨相關人員,補助經費每日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補助金額每案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三)農村生活體驗活動:補助經費每案最高額度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四)申請單位應提列活動自籌配合款或地方政府配合款,經費最少不得低於本局補助款三分之一。

五、受補助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同一活動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細部計畫書(附件四)列明全部補助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單位填具計畫執行報告書(附件五)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為配合農村建設或業務需要,本局得於年度內不定期辦理審查及核定補助作業。

八、受獎勵補助之計畫經費應向本局所屬各轄區範圍工程所會計單位給據沖帳,各受補助單位、團體,應依會計程序規定核銷。

九、經核定之補助案,計畫內容若有變更,應函報本局同意備查,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全額繳還補助款。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將細部計畫書函送本局所屬各轄區範圍工程所,以瞭解活動效益,並於辦竣活動二週內,填具計畫執行報告書,附活動照片二十張以上,函送本局及本局所屬各轄區範圍工程所備查。

十一、為彰顯辦理成效,受補助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一週將邀請函、宣傳海報、新聞稿函送本局及本局所屬各轄區範圍工程所。另現場布置旗幟、海報、文宣資料等均需明確註記本局全銜。同時配合辦理水土保持及魅力農村政策宣導,並應檢具詳細資料備供訪視、督導、查核、評鑑等。

十二、申請單位因節慶或時令因素,在複審核定前急需辦理活動者,請依第十點規定函報本局所屬各轄區範圍工程所,細部計畫書應函轉本局備查。惟經複審未獲核定補助者,活動經費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應。

十三、為配合農委會與本局辦理全國性及整體性行銷活動,凡受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或農村生活體驗之補助單位,均需配合本局行銷活動。同時為擴大辦理成效,本局得協調各受補助單位之辦理時程與型態。

十四、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辦理與觀光旅遊相關活動資訊通報要點」第三點規定,核定補助農村生活體驗活動之受補助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七日前,將活動資訊依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資料格式標準,上傳登載於交通部觀光局指定之網站。

十五、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以能彰顯本局鄉村營造人力培訓計畫及農村建設成果、並進而參選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者,列為優先獎勵補助對象。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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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_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執行報告書.doc --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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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書.pdf -- pdf
1_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申請表.doc -- doc
1_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申請表.pdf -- pdf
3_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初審結果彙總表.pdf -- pdf
3_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初審結果彙總表.doc --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