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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施工臨時防減災措施注意事項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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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施工臨時防減災措施注意事項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水保建字第0961851027號函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各項工程,為減少、避免災害,除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本注意事項。

二、辦理方式

(一)為避免工程施工時發生災害,於規劃設計時,應於本工程中編列各該防災措施必要圖說、施作費用,並將細項明列,據以發包施作。

(二)各項防減災措施項目,依工程環境特性,因地制宜,適時選項實施,防汛期間更應加強辦理。

(三)工程發包後,監造計畫書、施工計畫書之內容應含臨時防減災措施,並應確實審查。

三、臨時防減災措施項目

(一)臨時土石方堆置

1、堆置位置選定原則:

(1)避免位於逕流水、湧水等水量過多之地區。

(2)堆置土石坡腳下方應避開住家及重要建築物,否則應就其堆積之安全性審慎辦理評估。

(3)避免在崩塌、地滑或土石流等不安定處設置。

(4)於兩岸低窪區或空曠等不影響排洪之適當地點設置。

2、設計原則:

(1)於山坡地內臨時堆積土石,不得阻塞天然排水,並應對堆置之坡地規劃穩定設施及坡面安全防護處理,以防止沖蝕、崩塌。

(2)堆置區應參酌地形、地質環境狀況,視實際需要建妥臨時擋土設施。

(3)堆置區為防止地表逕流水流入與土石流失或塵土飛揚影響環境品質,應以防止沖蝕材料臨時敷蓋設施,其周邊應設完善之截、排水系統。

3、施工注意事項:

(1)土石堆置前應先將場地雜物清除。

(2)土石之堆置作業,其基腳視實際需要施作相關擋土設施,堆置之邊坡應設平台階段,每階段高度五公尺以下,平台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每五個平台中至少有一平台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邊坡應緩於一比一點五。

(3)完成之表面以防止沖蝕材料敷蓋,以防止土石流失。

(二)臨時沖淤控制

1、施設原則:

(1)為攔截或沉積土石,防止泥砂外移,於施工前或施工中以簡易施工方式就地取材所構設臨時淤砂設施,於工程完工後清除。

(2)視集水區大小、乾旱季、工程防災規模予以編列臨時土砂緩衝區。

2、設計原則:

(1)其容量之設計(長、深、寬),視工程性質、施工期間、現場之地形地質狀況及考量分次清淤等因素,予以設計。

(2)以就地取材,方便清除為原則。

(3)周圍視實際需要設置防護措施以維安全。

(4)臨時性土砂緩衝區宜考慮清淤之臨時便道,以利機械直接清除。

(5)其措施包括臨時土砂緩衝區、簡易防砂壩及防災土堤、調節池及其他簡易攔砂設施等。

3、施工注意事項:

(1)應隨時注意淤積情形及清除,以防失去原有施設之功能。

(2)其階段性功能完成後,始可填平廢除。

(三)臨時排水設施

1、施設原則:
施工中為減少逕流沖蝕及泥砂災害,應設置臨時排水系統,並與沖蝕控制措施相互配合。

2、設計原則:

(1)於工程施工前為減少施工區之逕流量應於施工區上緣設置截水溝。

(2)施工區及臨時便道兩旁,應設置完整之臨時排水溝。

(3)視工地之地形,臨時排水溝其形狀有採矩型、淺寬拋物線型、梯型等。

(4)施設之材料以就地取材為原則。

3、施工注意事項:

(1)如為預鑄溝應以直線構築,如採用以鋼板或塑膠半圓槽鋪設時,以採用波形褶皺者為佳,施工時應確實貼緊溝底及固定於溝面。

(2)混凝土排水管埋設時管座應確實整平,並應注意涵管銜接處是否完善。

(四)臨時擋土設施

1、施設原則:
於基礎開挖、邊坡開挖或填土等行為,為使工程能順利進行,如遇崩塌或落石而有安全之虞者,為保護施工人員、機具與上坡構造物之安全,必須施設臨時擋土設施。

2、設計原則:

(1)一般使用材料有木排樁、鋼軌樁、鋼板樁、I型樁、防落石網等。

(2)攔阻設施可就地取材,惟應考慮其安全性。

3、施工注意事項:

(1)為避免施工中因豪雨導致崩塌、埋沒等災害發生,宜視工程性質,考量工程施作期間。

(2)工程開挖進行中,應注意現場之排水狀況。

(3)工程之基礎開挖進行中,如發現土質鬆軟,應立即加強臨時擋土措施。

(4)於坡面陡峻處,施工前應考慮施設防止土石滾落設施。

(五)臨時敷蓋

1、施設原則:
於施工區臨時堆置土石之裸露坡面,為免天然因素致土石流失及淺層崩塌,應適時敷蓋。

2、設計原則:
為防止坡面沖蝕,敷蓋材料可利用稻草席、PE塑膠布(帆布)或其他防沖蝕材料等。

3、施工注意事項:
為防止敷蓋材料被風或其他因素,導致移動、掉落,施設時應有固定設施,施工期間亦應隨時注意其敷蓋狀況。

(六)臨時工地安全措施

1、施工區應標示施工範圍及豎立施工告示牌,並於鄰近房舍或道路穿越之沿線,視需要設置適當安全圍籬或豎立警告標示,以維護安全。

2、為避免污染路面及環境出入省縣道或接近住宅區時,應視實際需要設置適當之洗車設備,俾便車輛輪胎沖洗。

3、對於無法藉梯子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4、如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施工者使用安全帶等防止人員因墜落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七)其他
臨時措施辦理估驗、驗收方式:

1、工程契約內明列有工程數量者,經工地監造工程司查驗符合規定,按實際完成進度配合辦理估驗請款。

2、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抽查、驗應作成紀錄,拍攝施工前、中、後等三階段照片彙整齊全,於工程驗收時提供為驗收証明文件。

3、臨時性設施,如擋土措施、坡面保護措施、土砂緩衝區清理等,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維護管理,完工後並予清理完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