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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農村再生短期促進就業作業原則(99.6.23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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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農村再生短期促進就業作業原則(99.6.23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水保農字第0981842382號函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水保農字第0991875375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加速農村再生短期促進就業作業原則

一、 宗旨:為配合行政院短期促進就業措施,補助非都市計畫地區內立案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加速農村再生之推動,提供就業機會,充分有效運用農村人才及人力,舒緩當前失業情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補助方式:由非都市計畫地區內立案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組織)提出申請,經本局所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審查核定提案及用人人數,由用人組織自行進用人力執行,並按月掣據依實申請經費補助。

三、 工作項目:

(一) 辦理農村基本資料及文物保存調查。

(二) 破敗地區環境整理。

(三) 依社區特色資源需求所提出之具體方案。

(四) 綜合型:工作項目包含前開兩款以上者。

四、 用人組織應依本局規定格式填寫提案表 (如附表)一式八份並備齊文件,於規定期限前向分局提出申請。

五、 每一用人組織申請進用人員以一至三名為原則。

六、 分局為審查提案,得籌組審查會為之;提案之用人組織是否列席備詢,由分局自行考量。審查原則建議如下,分局得於不違反以下各款規定之前提下,自行調整或另行訂定審查原則:

(一) 提案與本作業原則之宗旨及工作項目內容方向相符者。

(二) 提案符合社區發展及農村再生願景者。

(三) 提案內容能展現出執行之具體可行方法,並能落實督導進用人力者。

(四) 能促進凝聚社區共識,由下而上參與精神者。

(五) 其他特殊事項,能於提案中說明並可獲得具體成果者。

七、 用人組織進用失業者應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就業資訊將由本局統一在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ejob網站、農委會網站及本局網站刊登,求職者應逕向用人組織洽詢及報名,由用人組織自行進用。

八、 人員進用原則:

(一) 建議優先進用原則如下:

1. 非自願性失業者、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失業者及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2. 弱勢族群:

(1)負擔家計婦女。

(2)身心障礙者。

(3)原住民。

(4)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5)更生受保護人。

(6)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7)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3. 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

4. 大學以上畢業無工作經驗者。

(二) 下列人員不建議進用:

1. 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2. 用人組織之理事長、工作督導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九、 補助項目如下:

(一) 用人費用:用人組織進用人員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等費用。

(二) 行政管理費用:用人組織用於辦理人員督導、文具、通訊、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雜支等費用。

十、 補助標準如下:

(一) 用人費用:進用人員依工作性質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九百元或一千元,每月工作日數不超過二十二日,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依實核銷。

(二) 行政管理費用:以用人費用百分之五為上限。

十一、 人員管理:

(一) 用人組織於進用時須明確告知進用人員工作項目、工作地點、工作起訖日、工作時間、進用及工作規範等相關內容。

(二) 進用人員工作期間須接受用人組織、補助機關及上級機關之監督指揮。

(三) 進用人員每月工作日數不超過二十二日(一百七十六小時),並應於用人組織監督管理之下工作。

(四) 進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上限。

(五)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

(六) 公假:指配合本局及分局舉辦活動需求及參與必要之教育訓練者。

(七) 公傷病假:工作期間受傷並經用人組織證明者,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八) 請假以半日為基準,可按半日計算工作津貼。

(九) 進用人員請假或公出,應填具假單或公出申請,經用人組織同意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惟應於請假結束次日起三日內補辦完成。

(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組織應於至少十日前預告進用人員終止進用,惟須同時函報分局:

1. 用人組織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2. 用人組織主動終止、被終止案件時。

3. 進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十一)  進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組織得不經預告終止進用,惟須 同時函報分局備查。

1.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寫或提供不實資料或文件。

2. 於工作時間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4.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組織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組織受有損害。

5.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6.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十二)  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用人組織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十三)  用人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工作:

1. 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2. 不依規定給付工作津貼。

3.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十四)  工作結束或進用人員進用終止或期滿,公法救助關係即告終止,進用人員不得對用人組織請求資遣費。

十二、 工作管理:

(一)  用人組織於案件核定並俟特別預算通過後,即進行用人程序,依核定案件實施期間執行,最長不得超過八個月。

(二)  用人組織應確實輔導進用人員簽署「短期就業意願書」,遴用資格不符人員經查證屬實者,應立即終止進用。如未依規定進用人員,其溢領之工作津貼亦應繳回。

(三)  進用人員應於上工當日由用人組織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依據其工作津貼所對應之投保金額等級辦理加保。(進用人員不適用就業保險法,其勞工保險費應不包含就業保險之費率計算,用人組織填寫勞健保合一加保申報表時,應於表上註明「短期就業方案進用人員」等字樣。)

(四)  進用人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時,用人組織應為其投保意外險。

(五)  用人組織須由專人管理人員出勤,登載出勤紀錄並管理進用人員。進用人員須確實簽到(退),其中簽到(退)紀錄有打卡、刷卡紀錄等亦可。

(六)  用人組織須指派專人辦理工作指派及用人督導管理。進用人員之工作內容項目及工作地點須與核定案件相符,不得任意調配進用人員進行逾越原核定案件內容。

(七)  用人組織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之工作津貼發給進用人員。進用人員之工作津貼應依核定之工作內容規定辦理。

(八)  用人組織不得使進用人員工作津貼未領到,或有苛扣工作津貼等情事。

(九)  用人組織所給付之工作津貼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由用人組織(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並由進用人員(受領人)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十)  進用人員因工作需要報名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訓練課程及相關測驗,得經用人組織同意後以公假方式辦理,惟其總時數以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十一)  用人組織需調整核定工作項目之人員配置、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含彈性調整每日工作時間)時,應函送分局備查;若須調整原申請工作內容時,應函送分局核定後始可辦理。

(十二)  用人組織如欲主動終止案件之執行,應於提報分局核定後辦理。

(十三)  用人組織之工作內容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時,應依相關法規辦理,未依規定辦理且於限期內未改善者,本局或分局得終止案件之執行。

(十四)  用人組織須按時彙送相關工作表報予分局;執行成果報告應於案件結束後一週內彙送分局。

十三、 經費請領及核銷:

(一)  用人組織依審查通過之經費,向分局掣據申領。

(二)  案件結束後,不得再支用其他費用,並須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分局辦理核銷結案。

(三)  本方案進用人員,不適用就業保險法,其勞工保險費應不依就業保險之費率計算(相關資料可參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li.gov.tw/)。進用人員首月之勞健保費請領,需檢附勞工保險加保申報單(影本),第二個月起檢送持續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

十四、 考核:

(一)  考核作業實施方式:

1. 第一層考核:用人組織由工作督導人於每上班日實地考核一次。

2. 第二層考核:分局(或其授權單位)每個月實施實地考核。

3. 第三層考核:本局(或其授權單位)與上級單位得不定期考核,並得請用人組織、分局(或其授權單位)配合執行不定期考核作業。

(二)  考核異常案件之處理原則:

1. 用人組織如有下列情事者,應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視情節輕重得終止部分員額或終止案件執行,如有必要得追繳已發放之補助款:

(1)進用人員未在預定工作地點上工。

(2)進用人員現場查勤不到。

(3)進用人員未按規定簽到(退)。

(4)考核發現異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同上者。

2. 用人組織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終止部分員額或即終止案件執行,並停止經費補助,如有必要得追繳已發放之補助款,並依法處理:

(1)有代工行為經查屬實者。

(2)指派進用人員從事非核定工作內容經查屬實者。

(3)無故拒絕接受上級機關、本局及分局各項考核者。

(4)溢領、冒領工作津貼、或不當得利經查屬實者。

(5)其他情節重大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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