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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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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農授水保字第1041866766A號公告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議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特設置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審議小組審議下列事項:

(一)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案件申請、撤銷及計畫書變更。

(二)受輔導企業改組、併購或其他重大影響其經營之情事。

(三)其他交議事項。

三、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指派代表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人員一人及外聘農業、財務、市場、管理及農村社區產業企業相關領域之專家十人擔任之。

四、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審議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且委員應親自出席。

五、 審議小組委員應公正客觀,並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漏審議案件之內容及委員之審議意見。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農村社區產業企業之職位,或卸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農村社區產業企業負責人及其發起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農村社區產業企業負責人及其發起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六、 審議小組委員有前點所定之情形或其他具體事實,足以影響其公正性,而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令其迴避。因前點情形致出席委員人數不足第四點第二項規定之最低出席人數時,主席應宣布散會,擇期重新審議。

七、 審議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