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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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水保農字第0981843499號訂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水保農字第0991876168號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水保農字第1001865534號函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水保農字第1001866426號函修正第八點、第九點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水保農字第1021865078號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水保農字第102186555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水保農字第1031865237號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水保農字第105185921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水保農字第1051860252號函修正
一、計畫目標:
(一) 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農村社區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須先接受培根計畫訓練。為輔導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鼓勵社區應完成四階段培根計畫訓練,並增加社區居民參與度。
(二) 建立農村社區居民自主發展意識,並以農村再生為目標,整體性建構農村生活、生產、生態之永續發展。
(三) 引導社區居民自主學習,培養社區在地人才,強化在地組織,建立農村規劃、建設、經營、領導、提案等能力,以規劃及執行具發展特色之農村社區。
(四) 協助社區居民深入了解社區資源,發現社區特質,擬定行動方案,討論社區願景,擴大參與,建立共識,形塑農村發展之核心價值。
(五) 建立系統性之農村培訓機制與架構,透過逐年推動之培根計畫,凝聚在地力量共同推動農村再生,並構築出農村社區發展之明確方向和共同未來。
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計畫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四、申請單位: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或社區為單元之一定人數社區成員(對社區有熱誠者)。
五、實施地區:農村社區。
六、報名班別說明:
(一) 關懷班:任何有意願參與培訓課程之社區。
(二)進階班:曾參加執行機關所辦培根計畫關懷班之社區。
(三)核心班:曾參加執行機關所辦培根計畫關懷及進階班,並完成提案規定人數(詳附表)結訓之社區。
(四)再生班:曾參加執行機關所辦培根計畫關懷、進階及核心班,並完成提案規定人數(詳附表)結訓之社區。
七、課程目標:
(一)關懷班:政策宣導、理念溝通(識寶)
1.建立農村居民初步農村營造與農村再生之概念。
2.社區參與啟動、初步理念溝通。
(二)進階班:認識社區、發掘問題(抓寶)
1.發掘在地議題,了解自己居住社區之資源及在地特色。
2.了解政府相關資源及政策。
3.認識農村營造相關操作策略及方法。
4.學習其他社區經驗。
(三)核心班:凝聚共識、社區自主(展寶)
1.深化在地議題操作。
2.凝聚社區願景,同時擬定相關行動方案。
3.強化農村營造實務操作能力。
4.培養關注並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能力。 5.強化計畫書寫作及提案能力。
(四)再生班:社區願景、永續發展(享寶)
1.檢討並修正社區發展各項相關計畫。
2.建立與專業者或團隊間密切互動關係及對話能力。
3.滾動式的討論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內容。
4.具備召開社區會議之能力。
八、課程內容及檢核方式:
(一)關懷班:
1.核心課程:農村再生計畫及相關法規介紹。
2.檢核點:完成社區宣言-對社區之期待(形式不拘-可以文字、詩詞、錄音、圖畫、照片等)。
(二)進階班:
1.核心課程:社區資源調查與社區地圖製作、農村發展課題與對策或農村優劣勢分析、農村營造經驗觀摩研習。
2.檢核點:社區資源調查紀錄並製作社區地圖、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觀摩研習心得。
(三)核心班:
1.核心課程:社區願景分析及具體行動方案規劃、社區計畫實務操作討論及輔導、社區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
2.檢核點:完成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發展構想(含構想圖)、土地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及示意圖)。
(四)再生班:
1.核心課程:農村再生計畫討論及修正、社區會議召開技巧實務操作。
2.檢核點:完成模擬社區會議或社區大會、討論並初擬農村再生計畫草案。
(五)自選課程詳如培根計畫開課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二),經社區與輔導團隊共同討論後,依各階段規定時數開設。
(六)前五款課程內容得以講座、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實務輔導或其他方式辦理,但課程內容得依社區需求及特性擬定。
(七)觀摩研習課程:進階班培訓社區實地參訪觀摩績優社區或指標性單位。
(八)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核心班培訓社區於社區內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
(九)培訓社區操作實作課程補助社區經費額度如下列各目,該經費屬課程實務操作之一部分,社區不需自籌配合款,但不得編列工資,詳如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實作課程補助內容說明(如附件一)。
1.進階班操作社區資源調查紀錄並製作社區地圖:最高二萬元。
2.進階班觀摩研習:最高補助五萬元。
3.核心班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最高十萬元。
九、開課規定:
(一)關懷班可併班上課,併班後開課人數不得少於四十人為原則,經執行機關評估當年度僅開設一班者不在此限,另社區報名後實際上課人數,達該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必須完成培訓之人數(詳附表)者得獨立開班。
(二)除關懷班外各階段課程報名後實際上課人數至少應符合該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必須完成培訓之人數,且結業人數未達提案規定人數前,不得進入下一階段課程。
(三)國家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情事,開課人數得由本局另定之。
(四)完成進階班課程後,應辦理觀摩研習活動,參加觀摩研習學員不得少於上課人數之百分之七十,少於百分之七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
(五)核心班培訓社區於社區內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參與實作學員不得少於上課人數之百分之七十,少於百分之七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
(六)社區開班需包含本局指定(核心)課程,每一階段課程,應由轄區執行機關核可,如不符培根目標精神之課程,本局及執行機關有權利修正。
(七)關於培根計畫開課詳細內容規定,請參照培根計畫開課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二)辦理。
(八) 開班社區累計二堂課實際到課學員數少於完成提案規定人數(詳附表)之百分之七十,即暫停培訓並取消開班。
十、課程時間:
(一)關懷班:六小時正式課程。
(二)進階班:二十一小時正式課程及五小時觀摩研習課程(超出五小時者,不計入課程時數)。
(三)核心班:十八小時正式課程及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六小時(超出六小時者,不計入課程時數)。
(四)再生班:十二小時正式課程。
(五)核心班培訓社區現場實作輔導,每節每次課程以三小時為限(超出三小時之時數不計入課程時數)。
十一、師資來源:
(一)培根計畫講師應由本局建置之培根師資庫中遴選之。
(二)執行機關得考量社區需求,同意非師資庫內之講師授課,該授課講師經評估審查,確認後得納入培根師資庫。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經培根師資審查委員會審核確認後,得以納入培根師資庫名單:
1. 國內大專院校以上任職相關科系者。
2. 具國家考試證照資格者。
3. 在相關工作專業領域達二年以上經歷者。
4. 曾獲傳統技藝相關獎項或有相關著作者。
5. 相關業務機關人員者。
(四)本局得參酌師資庫內講師實際授課情形,建立年度推薦師資名單。
十二、報名資訊及方式:
(一)報名資訊:置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swcb.gov.tw/)、農村風情網(http://rural.swcb.gov.tw/)及培根計畫網(http://empower.swcb.gov.tw/index2.aspx)。
(二)報名方式:線上報名、傳真(○四九-二三九四二九七)、說明會現場報名、並可以電話向本局或執行機關報名。
十三、報名文件:
(一)社區基本資料表。
(二)學員報名表。
(三)社區簡介相關資料。
十四、開班原則:
(一)針對報名社區先進行訪視,訪視小組得由以下成員至少三人(須含培訓小組以外人員)組成:本局及所屬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代表、培訓小組、相關專家學者等。
(二)社區訪視完成後,應由培訓小組彙整開課評估表,為決定社區開班優先次序,由本次開班執行機關之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邀集本局及所屬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學者及培訓小組共七人組成委員會,依組織健全度、動員力及參與意願等評估社區各種條件,決定社區開班優先次序、開課班別及社區提出農村再生計畫必須完成培訓規定人數所達之等級。
(三)開課評估結果須向社區說明,並鼓勵未能開課社區參與相關輔導方案,提升社區動能及凝聚力。
十五、農村再生增能訓練:
(一)課程目標
1.培育社區組織之核心幹部,強化各項實務能力。
2.提升對外擔任社區外部連結之窗口,對內整合能力。
3.協助社區整體發展及組織健全。 4.協助農村發展與社會趨勢及國家政策結合。
(二)報名資格:開放一般民眾、未參與培根之農村社區、培根階段社區及農村再生社區均可參與。
(三)課程內容及辦理方式:依社區整體發展需求之專業課程。
十六、其它注意事項:
(一)參與培根計畫之社區,須配合充實農村風情網等相關網站社區資訊。
(二)參與培訓之社區需配合本局及執行機關舉辦各式活動,策劃安排社區人員參加。
(三)參與培訓之社區需配合本局及執行機關或培訓小組填寫各項問卷調查。
(四)培訓社區於各階段課程結束後,均有檢核點,於結訓時上傳至農村再生歷程(http://ep.swcb.gov.tw/ep/Default.aspx),始得結訓,培訓小組應協助輔導。
(五)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除關懷班外各階段必須完成培訓之人數,原則採定額人數方式,依社區戶數或人口數分為A、B、C三級距,分別依比例完成培根計畫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具備相關結業證明者,方有資格提農村再生計畫,各等級須完成人數如附表,認證年齡需設籍或居住當地並年滿十六歲以上者方可納入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