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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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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農授水保字第1051860232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農授水保字第107185228號函修正第8點及第5點附件一、第9點附件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1091863566號函修正第九點及第九點附件二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營造安居樂業農村,促進人文友善環境,建立農業典範,推動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農委會推動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及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規劃及推動,並以各分局規劃推動之核心產業價值鏈主軸或區域亮點主軸及其發展區域為計畫範圍。

三、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推動原則分述如下:

(一)農村產業跨域計畫係以發展農村產業價值鏈為主軸,著眼於核心產業的研發、生產加工及市場行銷服務等一連串價值活動之鏈結與強化,透過公私部門跨領域合作,整合資源協助區域性農村產業發展。核心產業主軸宜優先考量下列方向辦理規劃:

1. 結合重點產業計畫或已具群聚發展規模之產業。

2. 結合政策發展重點區,例如集團產區、農業經營專區、休閒農業區等。

3. 結合具市場利基之產業,例如有機、安全、健康養生、溯源、友善耕作、休閒體驗之產業。

(二)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係以發展農村三生功能及特色為主,引導營造區域亮點主軸,整合不同農村之生態、生活、文化或產業等資源與組織,加值發展為軸線或區域性的亮點。區域亮點推動主軸得包括下列各項:

1. 生態實踐農村:如以里山倡議精神,規劃營造生態農村等。

2. 地景藝術農村:如結合農村技藝融入鄉村地景,農村景觀營造等。

3. 友善人文農村:如營造對人文友善,高齡友善,環境友善的農村等。

4. 節水節能農村:如推動雨水回收,綠能、光電、智慧農村等。

5. 綠色環保農村:如推動綠保田標章、生物炭等。

6. 食農教育農村:如結合農村菜園,推廣食農教育等。

7. 深度體驗農村:如打造農村旅遊體驗軸線,推動農村六級化產業等。

8. 其他符合農委會政策,或對農村區域發展具創新性整合議題方案等。

四、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推動體系如下:

(一)總平臺:

1. 總平臺以水保局統籌運作為原則,得邀請農委會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學者專家等參與,以利進行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之諮詢、協調及審查。

2. 總平臺運作如遇有重大協調事項時,得由水保局視需要陳報農委會協調處置。

(二)區域平臺:

1. 區域平臺分為北部區域平臺(臺北分局)、中苗區域平臺(臺中分局)、彰投雲嘉區域平臺(南投分局)、南部區域平臺(臺南分局)、臺東區域平臺(臺東分局)、花蓮區域平臺(花蓮分局)。

2. 區域平臺由各分局依其轄區範圍統籌運作,並得邀請農委會及所屬機關、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大專院校、農民團體、農村社區企業及非營利團體等相關者參與及協調合作,以利提出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亮點計畫。

(三)執行單位:以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中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單位為執行單位。

五、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推動流程如下:

(一)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選定:由各分局依據轄區內農村區域性資源條件與發展特色,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公告於各分局全球資訊網。

(二)計畫研提:由各分局透過區域平臺之運作,掌握現況及課題、研擬策略,並彙整計畫範圍內各公私部門資源運用與分工,擬訂各項實施計畫,提出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亮點計畫,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三)計畫審查:由水保局召開總平臺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原則包含下列各項:

1. 發展主軸、區域及對象之明確性。

2. 發展現況調查及資源盤點之完整性,包含歷年農村再生相關計畫執行成果及維護管理現況。

3. 因應策略與實施計畫資源應充分對應發展主軸、區域及對象並具可行性。

4. 資源整合程度、組織合作模式及經營永續性。

5. 執行進度規劃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 資源投入比重與預期產出績效及成果之適切性。

(四)計畫分工執行: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發展亮點計畫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依各項實施計畫之權責分工,由各權責機關及執行單位執行。

六、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得依實際發展需要滾動檢討,執行期間如涉及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調整、計畫執行年期延續或實施計畫新增時,應進行農村產業跨域計畫或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之變更,並經提報總平臺審查同意後辦理。

七、為能達成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目的並擴大綜效,實施計畫得包含經總平台審查同意投入之「新興計畫」及各公私部門投入之「既有計畫」二類,其用辭定義如下:

(一)新興計畫:實施計畫執行內容符合本作業原則第六點,經總平台審查同意後由水保局核定,且經費來源係由農委會「農村再生基金」預算內水保局相關計畫經費支應者。

(二)既有計畫:實施計畫執行內容及經費支應屬其他各機關既有施政計畫者。

八、第七點所定新興計畫,其執行內容得包含下列各類:

(一)農業生產技術類:農業生產加工相關技術、設施(備)之研發、試驗、推廣應用、調查診斷、現地輔導及人才培訓等。

(二)產業規劃設計類:

1. 產業經營管理、產品加工與食品衛生安全之診斷、輔導及培力計畫。

2. 產品開發、設計及包裝計畫。

3. 區域產銷網絡整合管理計畫。

4. 生產、集貨及加工處理設施、場所(房)之規劃設計。

(三)產業行銷推廣類:農村產業之行銷、推廣及通路計畫等。

(四)環境條件改善類:

1. 區域內老舊農水路修建。

2. 水資源保育及再利用設施。

3. 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4. 農村社區友善服務設施及環境營造。

5. 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6. 空間活化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7.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多功能廣場。

8.其他經水保局認定具有助益者。

(五)文化保存與活用類:

1. 調查規劃:農村文化資源基礎調查,農村文化地圖及相關農村文化之文宣製作。

2. 農村文化傳承:農村文化、技藝、傳統技術保存,農村文化導覽訓練,農村文化節慶活動。

(六)生態保育類:

1. 農村生態資源調查:認識農村自然資源與生態特色,動、植物資源調查方法訓練,鄉土自然資源調查、巡護人力組訓,生物資源調查。

2. 農村生態資源保護:農村生態保育,農村生態保育維護。

3. 農村生態環境教育:生態環境教育講座、研討及研習課程,生態環境導覽解說訓練得辦理生態旅遊概論、生態解說技巧、生態遊程規劃、生態攝影、生態創意產業,農村自然生態教育解說等,以及其他具提升農村生態環境助益之項目。

九、第七點所定新興計畫應於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階段之依下列方式提報:

(一)由農委會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書,經總平臺審查同意後送水保局核定後執行。

(二)由各分局辦理補助者,由受補助單位另依相關補助作業規範研提計畫書。

(三)由各分局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施者,以辦理環境條件改善類計畫為原則,並應填報實勘紀錄表(附件二),另得視需要採取自行興建或委託政府機關、公法人興建方式執行。

(四)農村再生工程提報時應至本局生態資料庫查詢所涉生態議題,並檢附查詢成果表單,工區位置如屬本局生態檢核標準作業書規定之第一級檢核區時,另檢附「生態初評表(第一級提審適用)」;但災後原地復建、已開發場所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及維護管理相關工程除外。

十、已核定新興計畫如有執行項目內容變更,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農委會所屬機關執行者,執行機關(單位)應至「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變更本函送水保局核定後執行。

(二)由各分局辦理補助者,由受補助單位,另依相關補助作業規範辦理。

(三)由各分局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施者,除超出原核定經費、坐標及工程編號之變更由各分局報水保局同意後辦理外,其餘工程預算書編製後經費變更或工程契約變更追加減經費事項,準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第七、八及十點規定辦理。

十一、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之管考作業如下:

(一)水保局應按季掌握計畫執行情形與進度,並協助或督促各分局立即解決可能遭遇之問題。

(二)各分局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提送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及相關成果簡報送水保局備查。

(三)水保局應檢視計畫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相符,並得作為後續計畫經費核配之參據。

十二、其他執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分局歷年自行或委託興建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而有辦理修繕、報廢拆除或增建之必要性,以確保公眾安全、後續維護管理及使用效益者,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由各分局統籌研議,以專案提報水保局審核,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二)各分局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農委會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事項,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以專案方式辦理第八點第四款計畫。

(三)各分局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施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設施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會水土保持局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等規定 。

(四)各分局委託政府機關、公法人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施時,受委託單位,準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

(六)計畫內如有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且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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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跨域及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1091202修正版)(含附件) --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