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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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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水保治字第0981845442號函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水保治字第1021876134號函修正附件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水保治字第1091860599號函修正第二點及第三點,並溯及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水保治字第1101860558號函修正第2點附件二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為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強化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分局應依集水區與農路現況及實際需求提報工程,其提報方式如下:

(一)整體及延續性工程:由分局依已核定之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或已完成之規劃報告進行提報。

(二) 突發性、緊急性及一般性工程:由分局依據工程之突發性、緊急性、工程維護或地區均衡性等需要進行提報,提報時應檢附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或附件三)及工程明細表(如附件四)。

(三) 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提報時應至本局生態資料庫查詢所涉生態議題,並檢附查詢成果表單,工區位置如屬本局生態檢核標準作業書規定之第一級檢核區時,另檢附「生態初評表(第一級提審適用)」;但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及維護管理相關工程除外。

三、工程審查程序如下:

(一) 分局提報工程前,應針對現況、災害情形、預期效益、生態議題等因子研擬勘查意見,並概估擬辦工程內容及經費後,依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規定填妥相關表單及檢視文件備齊後辦理審查,經審符合辦理原則者,再排定優先順序。

(二)經分局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四、縣市政府如有相關治理工程需求,應提報至轄區分局進行彙整,併同辦理審查後排定優先順序。

五、工程審查程序完成後,由本局依優先順序及經費編列情形,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定辦理。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需先辦理之工程,得經分局審查後,報本局先行核定,再提送審議會議備查。

七、授權分局長核定之工程,不需提報本局審議。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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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水土保持工程勘查紀錄表 -- docx
附件一-水土保持工程勘查紀錄表 -- odt
附件二-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勘查紀錄表 -- pdf
附件二-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勘查紀錄表 -- docx
附件二-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勘查紀錄表 -- odt
附件三-水土保持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勘查紀錄表 -- docx
附件三-水土保持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勘查紀錄表 -- odt
附件四-預定辦理工程明細表 -- docx
附件四-預定辦理工程明細表 --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