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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99.6.23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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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99.6.23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水保農字第095185197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水保農字第097184304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水保農字第0991875376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計畫目標:

(一)營造美麗具特色之社區景觀,塑造符合空間美學、節能及生態永續原則之社區環境。

(二)落實社區居民共同參與社區發展規劃與環境營造。

(三)鼓勵採用僱工購料方式辦理環境改善。

(四)透過居民共同討論,執行社區無用設施減量。

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

三、申請單位資格:

(一)「簡易型」:立案之社區組織。

(二)「進階型」:完成水土保持局鄉村營造人力培訓核心班課程之立案社區組織(需具十人以上結業證明)。

(三)「專案型」:立案之社區組織與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共同提案,並由公部門執行。

立案之社區組織係指: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立案團體、農漁會基層組織。

四、實施期間:自本申請須知公告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實施地區:非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村。

六、補助類型

(一)「簡易型」:社區各類環境空間之簡易整理、再利用及生態保育等工作 ,由社區居民自主營造完成環境景觀之改善。

(二)「進階型」:落實水土保持局人力培訓學員成果,推動培訓學員與社區組織結合,共同執行社區環境景觀營造與改善。

(三)「專案型」:鼓勵一個或若干立案之社區組織,結合具有社造經驗之專業團隊、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配合地方或社區之上位發展策略計畫共同提案,儘可能採用「僱工購料」方式進行社區環境景觀之進階改造,促進社區永續發展。

七、補助額度:(各申請單位應擇一申請)

(一)「簡易型」: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進階型」: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三)「專案型」: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八、補助項目:

(一)「簡易型」:

1.各類空間之綠美化。

2.簡易生態環境保育措施。

3.社區空間之景觀塑造及特色營造。

4.環境整理及修景。

(二)「進階型」及「專案型」:

1.生態棲地及環境景觀維護。

2.環境空間改善及綠美化。

3.營造社區特色環境之相關工程。

4.社區無用設施之減量處理。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九、統一申請窗口:各縣(市)政府。

十、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向所屬縣(市)政府提出計畫申請。

十一、申請文件:

(一)簡易型: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簡易型)

3.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屬社區開放空間得免附)

4.申請單位核准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其它相關附件。

(二)進階型與專案型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進階、專案型)。

3.土地使用同意書。

4.申請單位核准立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其它相關附件。

十二、審查方式:

(一)審查組織

1. 各縣(市)政府彙整申請案件後,統籌辦理初審,由該縣(市)政府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水土保持局代表及該縣(市)政府內有關業務單位等成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現場實勘及審查,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

2. 進階型及專案型第二階段審查,由水土保持局邀集專家學者、相關部會及水土保持局相關業務人員組成複審小組。

(二)審查程序

1. 簡易型:(一階段審查)
由縣(市)政府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後,將申請案件依審查結果排列優先順序,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水土保持局書面審核。

2. 進階型及專案型:(二階段審查)

(1) 第一階段:由縣(市)政府審查小組進行現場實勘及辦理初審,依初審結果分別排列優先順序,填列初審結果彙總表,併同申請表、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水土保持局辦理複審。

(2) 第二階段:由複審小組聽取縣(市)政府及申請單位簡報,並依據附表一之評分項目辦理複審,依審查結果分別辦理核定。

十三、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按水土保持局之規定與期限,確實填報工程管考進度資料、經費支出狀況及社區參與人員辦理情形。該單位配合情形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送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各補助項目均附三張以上施工前、中及成果照片)函送水土保持局備查,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十四、其它相關注意事項:

(一)簡易型需採僱工購料方式辦理。

(二)符合以下各項者得優先補助:

1. 計畫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規定,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2. 具有示範性作用之計畫。

3. 申請計畫符合上位計畫,或已有先期規劃者。

4. 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

5. 經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遴選出之健康社區。

6. 曾參與本局鄉村營造人力培訓(培根計畫)輔導之地區,並已形成社區共識,對於發展願景已有明確規劃者。

7. 二年內曾參與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者。

(三)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計畫研提應提列一定比率配合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所訂立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

(四)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 非屬補助項目。

2. 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3. 屬原住民重點部落。

4. 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者(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

(五)本計畫以不補助新建任何建築物為原則,如經評估確有需要者,該等設施需事先勘查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並詳列於申請計畫書內。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 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

(六)計畫工程內容請各申請單位確認無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核定,若經查證重覆申請者,除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該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該申請單位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惟本點第十一款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受此限。

(七)為配合農村建設或業務需要,本局得考量各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之能力與績效,於年度內不定期辦理審查及核定補助作業。

(八)申請單位未在期限內送件、未辦理初審者均不予受理。

(九)專案型工程之執行應依水土保持局相關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十)辦理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為僱用之人員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

(十一)申請補助項目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須為供應公共使用之用電,其裝置容量應在一峰瓩(kWp)以上,每峰瓩裝置容量之補助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本項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除有特殊需求或位於台電電力無法到達地區外,均應以併聯型系統方式設置。

十五、督導考核:

(一)執行期間水土保持局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各所轄縣(市)政府核定後轉水土保持局核備,水土保持局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三)對於執行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水土保持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經費,並擇優遞補。

(四)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執行評比結果函請所轄縣(市)政府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紀錄供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五)執行專案型計畫之機關應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年度評核結果,對其辦理機關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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