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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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水保治字第0981845441號函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水保治字第1021876327號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為辦理集水區優先治理重點區域之水土保持規劃、保育及治理工作,落實計畫之提報與審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提報方式如下:
(一)各分局提報轄區內需分年分期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
(二)由本局組成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或個案簽准需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
(三)經審查或個案簽准列為優先治理之重點區域,由分局辦理規劃,並研提保育治理實施計畫。
三、分局提報之實施計畫,應依本局訂定之格式製作。
四、分局提報之實施計畫,執行期程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但屬未改變計畫原則者,由分局逕行調整後報本局備查。
六、實施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
1.由分局針對所提之計畫內容、可行性及合理性進行初審,並填具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初審表。
2.分局研提實施計畫前召開之規劃審查會議應邀請審查小組部分成員參與審查。
(二)複審:由本局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七、實施計畫經審查小組複審通過後,應由分局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定稿本八份,逕送本局核定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