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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作業要點(99.12.24廢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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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作業要點(99.12.24廢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1年5月31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45898號令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6266號令廢止

法規內容

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補助程序及標準業要點

一、為獎勵及協助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補助程序如下:

(一)申請集村興建農舍補助,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填列「集村興建農舍獎勵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一/PDF檔)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勘查後,填列「集村興建農舍獎勵補助申請名冊」(如附表二/PDF檔)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撥款。

(三)申請人於農舍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查驗合格後發給補助款。

三、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農舍(宅)標準圖,係指下列各種圖樣、圖說、標準圖之一者:

(一)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四日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八八○九號函頒訂之十五種住宅圖樣。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九○農水保字第九○一八五五五七號函頒訂之九二一震災重建區農村住宅標準圖說二十五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一條訂定之農舍標準圖。

四、集村興建農舍申請補助之公共設施項目,以集村興建農舍核准範圍內所興建之道路、排水、路燈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於法定空地設置之公共設施為限。但有必要同時施工之聯外道路,事先申請經水土保持局同意者,亦得予補助。

五、公共設施之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公共設施補助,應由集村興建農舍之全體農民依核定規劃書圖,填列「集村興建農舍公共設施補助申請表」一式二份(如附表三/PDF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實地勘查核定後,函報水土保持局撥款。

(二)公共設施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依工程費比例核定,並以集村興建農舍之全體農民為對象,每戶補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聯外道路部分由水土保持局另行核定。

(三)公共設施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查驗合格後發給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