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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託服務作業程序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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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託服務作業程序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0年9月27日90水保工字第90185515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水保企字第0991878863號函修正第一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水保企字第1021869602號函修正第七、十六、二十一、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點及附件一、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水保企字第1031870680號函修正第三十一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水保企字第1041869562號函修正第二十七點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分局委託辦理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除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其作業依本程序之規定。

二、委託服務之招標案件,得視性質需要,選擇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三、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之技術服務案件,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屬試驗研究或專業調查研究案件,以採限制性招標為原則。

貳、招標公告前置作業

四、委託案件採限制性招標並經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公告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

五、評選委員會委員以五至十七人為原則,其成員由具有與委託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學者專家應於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網路上所列建議名單中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應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六、評審評分標準包括評選項目、配分或權重、評分標準。

七、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如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自行訂定、審定,免於公告招標前召開評選委員會。

八、評選委員名單於評選前應予保密,其遴選及會議函文,應以密件或分繕處理;但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九、辦理公告之招標文件,包括採購說明、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契約書稿、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及相關規範或其他必備資料。

十、「採購說明」之內容包含:

(一)前言。

(二)工作範圍。

(三)工作項目及內容。

(四)工作成果要求。

(五)工作進度及期限。

(六)配合及協調事項。

(七)驗收方法。

十一、「投標須知」之內容包含:

(一)廠商資格。

(二)投標廠商應提送之投標文件:資格證明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公開招標者免附)。

(三)投標方式及期限。

(四)資格審查程序。

(五)評選程序及評選標準(公開招標者免)。

(六)議價方式及決標原則。

(七)簽約期限。

(八)計費方式。

(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投標注意事項。

十二、廠商應報價案件,應依招標方式之不同於投標須知敘明其報價方式:

(一)限制性招標需提服務建議書者,服務建議書應包含投標標價清單。

(二)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免提服務建議書者,投標標價清單應單獨密封。

十三、委託案件應視性質,分為技術服務、專業服務及資訊服務等三類。

(一)技術服務範圍,係指「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所列舉之從事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含施工簽證)、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檢驗、計畫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等服務項目。

(二)專業服務範圍,係指專業研究評估、基礎及科技性研究、研究性調查、劃定、學術研討會及依機關職權委託之專業範圍服務。(三)資訊服務範圍,係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維護、硬體操作、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及訓練推廣等服務。

十四、委託案件應視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公告訂定廠商「基本資格」,其原則如下:

(一)技術服務類:技師事務所、技師顧問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二)專業服務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技師事務所、技師顧問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性服務之法人。

(三)資訊服務類: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腦或資訊相關之公司或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資訊性服務之法人。

採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或「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訂定廠商應再繳驗之專長或實績等證明文件:

(一)計畫主持人任職本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證明、勞保卡…等)。

(二)專長證明:計畫主持人學歷、經歷證明。

(三)實績證明:投標廠商或計畫主持人曾辦理與本計畫主要工作項目性質相關之實績證明(如契約書影本、工作服務證明…等)。

(四)協同廠商同意書。

十五、專業研究評估、基礎及科技性研究或研究性調查等專業服務,屬學術性研究者,有關廠商資格不宜通案限定大專院校及專業研究機構。

十六、委託服務,其服務費用計費方式,應依委託案性質,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為原則:

(一)總包價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僅委託技術服務廠商適用)。

十七、採總包價法者,應於投標須知敘明廠商應依採購說明所載工作項目內容及成果要求與廠商建議事項等,於投標標價清單詳細說明工作項目、數量、單價及金額,並列明總價。

十八、委託案件需由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者,投標須知內應規定服務建議書版面大小、書寫格式、總頁數上限、提送份數及內容。「服務建議書」總頁數上限以一○○頁為原則,並得依委託案件規劃與性質需要及考量評選委員評選之負荷,合理調整之。「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應包含如下:

(一)前言:計畫目的、委託工作範圍及項目。

(二)工作構想與對策:包括對本計畫及問題之瞭解、各項工作執行構想與初步建議、或對委託工作之修正、建議等。

(三)投標廠商規模與實績暨主持人經驗:投標廠商營業項目、資本額、組織、員額及與本計畫性質相關之工作實績暨計畫主持人與本計畫性質相關之工作經驗(工作實績須檢附工作證明或報告書摘要影本)。

(四)預定工作進度:詳細說明工作方式及其作業步驟、預定執行進度及其他必要事項。

(五)工作小組成員學歷、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及在本計畫所擔任之工作等:工作小組組織(包括目前任職投標廠商)及其分工與人力配置、工作小組人員專長、學經歷(註明科系、曾參與工作性質類別、年限)及其在本計畫所擔任之工作項目。

(六)廠商如期履約能力:說明目前尚未完成工作情形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如期履約等。

(七)投標標價清單:含總標價及各服務項目數量、單價與金額及費用分析說明。(八)其他增補項目。

參、評選

十九、限制性招標需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資格標審查後就符合資格之廠商,辦理評選。評選程序中有簡報者,應通知符合資格廠商參加,廠商未列席簡報者,仍應予評分。

二十、評選前主辦單位應將採購說明、廠商服務建議書、評審評分表等,函送各評選委員。

二十一、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議,不得代理,出席人數應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會議始得進行。

二十二、評選方式得依委託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並應載明於投標須知。

二十三、總評分法或序位法可依需要將廠商價格納入評審,價格納入評審者,其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總評分未達七十五分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

二十四、評選程序如下:

(一)主辦單位報告資格審查結果及說明評選作業方式。

(二)需簡報者,以抽籤方式排定簡報順序,廠商於簡報完畢後應退席。

(三)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評分後,交由主辦單位承辦人員統計。

(四)評選委員個人評定之評分表應簽名密封,並於相關統計表格簽名。

(五)同一評審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得由委員會決議評定之,個別評審項目得分如低於評分標準最低限者,應請評選委員說明理由。

二十五、評選會會議應作成紀錄,其內容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二十六、評選結束三日內,應將評選會議紀錄簽報核定,評選結果應函知各投標廠商;應辦理議價者應依序擇期通知辦理。

肆、議價及決標

二十七、公開招標訂有底價者,以底價以內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後議價者,以總合計序位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名;最低總合計序位有二家以上廠商時,擇標價較低者;標價仍相同時,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若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先由廠商代表抽籤決定優先議價籤之抽籤順序,再由廠商代表按上述之抽籤順序抽籤決定優先議價之順序)(附表一)。

二十八、訂有底價之案件,應由業務主辦單位提預估金額及分析後,由秘書單位於價格標開標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案件訂定底價前應參考廠商投標標價清單。

二十九、公開評選後與優勝廠商之議價,應通知廠商攜帶與登記證相符之印信或授權書前來議價,未依通知期限前來議價者視同棄權,另通知次優勝廠商議價,無次優勝者時以廢標處理。投標標價清單已規定列入服務建議書者,議價前得與廠商協議確認投標標價清單內容與相關事項。

三十、與優勝廠商之議價,第一名廠商之原報價在底價以內時,議價成立,否則經洽減結果仍高於底價時,議價不成立,另擇期通知第二名廠商議價,議價時應以第一名廠商最後報價與第二名廠商原報價較低者開始議價,餘類推。

伍、採購各階段作業時程與驗收

三十一、委辦計畫採購各階段應至本局委辦計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委辦系統;http://plan.swcb.gov.tw/)填報資料,各階段超過其作業執行期限即算填報落後。前項各階段作業執行期限如下:

(一)招標前置作業六十日。

(二)公告上網招標作業二十日。

(三)資格審查作業十四日。

(四)評選作業二十日。

(五)議價作業十四日。

(六)簽約作業十四日。

(七)期初審查會議(工作執行計畫書)於簽約日起三十日辦理完成為原則。

(八)期末審查會議於契約終止日三十日前辦理完成為原則。

(九)驗收作業於契約終止日起二十日內辦理驗收為原則。

前項各階段作業執行期限,得延長一次,最多延長期間不得超過該階段作業執行期限一.五倍。委辦計畫於各階段填報期限前三天及前一天,由委辦系統寄發e-mail提醒承辦人;填報落後案件按月彙整統計以e-mail寄送各單位主管。

三十二、廠商應於期末簡報後依相關意見修正,至少應於履約期限前十日提送成果報告書(初稿)及契約規定之相關資料,本局於收到之次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核內容是否符合本局委託研究成果報告書印製規範(附表二),並至少於履約期限前三日,將奉核之審查意見通知廠商;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以書面提送正式成果報告書及契約規定之相關資料辦理驗收。印製本局及所屬分局委託辦理計畫之相關報告書中,不宜列出相關個人資料,應處理至無從識別;確為驗收所須相關個人資料,則另行裝訂成冊送本局或所屬分局驗收備查,以防個資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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