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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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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1月2日88水保秘字第8804278號函
中華民國93年6月10日水保秘字第093184119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03月14日水保秘字第106185223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01月20日水保秘字第1101857437號函修正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及所屬分局公務車輛,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車輛管理:指供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車輛保管、報停、報廢繳銷、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二)公務車輛:指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吉普車、機車等供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

(三)駕駛人:指機關內專責駕駛公務車輛之人員。

(四)駕駛公務車輛人員:指駕駛人及自行駕駛之員工。

(五)車輛管理人員:指經機關指定負責車輛管理之人員。

(六)車輛保管人:指經機關指定負責保養、維護公務車輛之人員。

三、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亦得視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四、公務車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

五、公務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費及接受定期檢驗。

六、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專用車外,餘統由事務單位調派,機車授權各單位自行調派使用。

駕駛公務車輛,除領有職業駕駛執照者外,亦得由領有普通駕駛執照而非以駕駛為職業之員工自行駕駛

七、各單位因公務需用車輛時,應先於線上填妥派車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用車前一日送至事務單位彙辦派車,駕駛人必須於派車核定後方得出車,但因緊急事件不在此限,並於用車後,填補派車單。

各單位為執行業務需要,得申請自行駕駛公務車輛,奉核後由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供申請單位使用

八、各單位派用公務車輛,除高鐵站接駁以外,須二人以上出差始得申請派用,但因急要公務或其他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務單位得拒絕派車:

(一)非因公務需要或用車事由不詳者。

(二)用車人數未達二人者。

(三)不派車仍能完成任務者。

十、員工因婚喪、就醫或其他特殊事故借用公務車輛,應簽請事務單位主管批准,但油料及駕駛公務車輛人員誤餐費,須由借用人負擔。

十一、用車完畢應由駕駛公務車輛人員按行車路線填寫於派車單上,請用車人簽證後,送事務單位彙整陳核。

十二、公務車輛,一律停放於指定之停車場地,未經派車不得駛離。

十三、公務車輛,應由駕駛公務車輛人員持本局發給之加油摺(卡)至指定之加油站依實際需要加油。

十四、車輛管理人員應每月核對里程表一次。

十五、車輛保管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派車單彙總,造具公務車輛耗用油料月報表送事務單位審核,再由事務單位將油料耗用情形列表陳核。

十六、車輛保管人應經常維護公務車輛清潔,並按規定定期保養。

車輛保管人對經管車輛之保養維護優劣得納入平時考核參考。

十七、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由車輛保管人先提出申請,俟簽准後再維修。

十八、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駛登記,並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回復行車時,應辦理復駛登記,重領牌照。

十九、公務車輛之報廢或繳銷,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依據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並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

二十、公務車輛肇事時,依本局公務車輛肇事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處理。

二十一、駕駛人之僱用,以一人一車為原則,其僱用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二十二、駕駛人在未派遣出車時,應按上、下班時間到局服勤擔任其他指派工作,並依規定刷到(退),事務單位應加強查勤管理,未到勤者以曠職論。

因應機關業務需求及天災、事變及突發性事故等,駕駛人於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仍宜保持通訊設備暢通,以便聯繫相關出勤事宜。

二十三、駕駛人之管理,除本要點規定外,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