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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輔助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辦理各項工程會計處理程序(100.11.15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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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輔助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辦理各項工程會計處理程序(100.11.15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88年12月3日水保會字第8825460號函訂定
100年11月15日水保會字第1001857787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輔助縣市政府(含受託單位)辦理之工程,其工程款由本局負擔部分(含工程費及管理費)應透過會計、出納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依照有關規定核實支付。

二、各輔助計畫,本局負擔之工程款,除預撥第一期經費外,餘按各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期撥付。

三、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請指定專人負責工程款相關帳務處理,撥款時應檢附「撥款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 PDF檔 )及「××年度水土保持局輔辦××計畫工程款執行狀況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 PDF檔 ),函送或傳真本局,以憑撥款。

四、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停止撥款,俟改善後再予續撥。

(一)本局補助或輔辦工程處理要點所指第二類工程以上之開標記錄、合約書副本未於決標十五日內及結算書未於三十日內送本局者。

(二)已支付之工程款,其支出憑證及有關文件未送本局報銷者。

(三)本局所屬各工程所執行之工程,需由相關縣市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未適時撥款影響支付工程款者。

五、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應依左列原則,按月(期)將支出憑證及有關證明文件送局,以憑彙轉審計機關核銷。

(一)於每月五日前,將已支付之支出憑證及有關證明文件彙整後,按計劃別及年度別填附報銷明細表一份。(如附件三 / PDF檔 )。

(二)工程費以每一工程為單位,於工程第一次估驗付款後,將本局負擔款支出憑證連同合約書或保留合約書暨有關文件(例如:估驗單等)彙送本局,工程尾款核銷時,除檢送本局負擔款支出憑證外,並應檢附工程結算書(含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三)管理費應在原分配額度內,依工程結算數按規定比例撙節支用,並將支出憑證彙送本局核銷。

六、年度結束未發生契約責任或工程結束後,仍有剩餘款時,均應照原定出資比例繳還本局。

七、工程發包後,如有剩餘經費,縣市政府或受託單位需要運用時,應事先函報本局同意。各執行機關未按本局核定度執行或有效運用工程款時,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輔辦工程款。

八、年度結束,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如未及辦理支付(工程未完工),須展延於下年度繼續處理者,應依規定編製「歲出應付款申請保留明細表」(按計畫分別填列),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工程合約書等),於規定期限前送達本局辦理歲出保留。

九、本會計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