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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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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02月14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61859158號函訂定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土石流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執行編組、開設時機、任務及災害防救相關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土石流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 掌握土石流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 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 應變中心組織及成員如下:

(一)指揮官: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指定本會主任委員擔任,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二) 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與土石流災害相關之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 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

(四)秘書幕僚單位:應變中心開設期間,相關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

(五)其他支援人員:為順利災害應變工作之進行,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於接獲通知一小時內進駐應變中心,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 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且災情嚴重,經本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二)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會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八款,及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及其他必要之相關應變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三)開設地點:應變中心原則設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惟得視緊急處理應變措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成立地點。

五、 應變中心功能分組如下:

(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災措施建議。

1. 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及本會配合參與,辦理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變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 管考追蹤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本會配合參與,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 情資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中央氣象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本會配合參與,辦理提供各項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事宜。

4. 災情監控組:由本會主導,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事宜。

(二)訊息群組:綜整轉化各項防災應變相關資訊,有效達成災防資訊公開普及化之目標。

1. 新聞發布組: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主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及本會配合參與,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會、新聞發布、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等事宜。

2. 網路資訊組:由本會主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防災、應變資訊普及公開與災變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

(三)作業群組: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

1. 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資源調度支援事宜。

2. 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主導,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防部配合參與,辦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3. 疏散撤離組:由本會主導,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內政部(民政司、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及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管制。

4. 收容安置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及本會配合參與,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5. 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國防部、交通部及內政部(消防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及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6. 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本會配合參與,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運輸調度支援事宜。

7. 農林漁牧組:由本會主導,辦理土石流警戒監測、農林漁牧損失之處理及各地蔬果供應之調節。

8. 民間資源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參與,督導、掌握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志工之情形。

9. 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

(四)行政群組:統籌辦理應變中心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

1. 行政組:由本會主導,辦理應變中心會議幕僚及文書紀錄。

2. 後勤組:由本會主導,辦理應變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 財務組: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導,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參與;財政部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於必要時協調金融機構對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給予融資協助。

(五)前進協調所:由本會指定之機關主導,如國防部、內政部(消防署)及本會等參與,並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或增派其他機關 (單位)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擔任主導或協助機關 (單位),一同辦理災害現場協調、聯繫及調度支援事宜。

應變中心各進駐機關因應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之要求,派員參加分組之運作,並接受主導機關之協調,及將參與人員名單送由主導機關彙整,以配合執行災害應變處置作為;各分組主導機關遇無法協調或整合有困難時,得報請指揮官協調解決。

六、 應變中心作業程序如下:

(一) 變中心奉會報召集人同意成立或撤除時,秘書幕僚單位應即通知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或撤離。

(二) 變中心成立時,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副指揮官定期發布訊息。

(三)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應變中心後,應即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秘書幕僚單位得安排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定時或視災情狀況隨時召開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以瞭解相關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 功能分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1. 召開功能分組會議,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依會議之決議及分工,由分組內各組成機關落實執行。

2. 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執行災情查報、監控、資源調度、災害搶救,並聯繫地方政府,提供支援協助。

3. 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政組彙整(含電子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報。

4. 主導機關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五) 變中心成立期間,秘書幕僚單位應每日彙整災情及處置措施;遇有重大發展時,並應隨時陳報指揮官。

(六) 變中心撤除時,應由秘書幕僚單位彙陳初步總結報告;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並應詳實記錄應變中心開設期間相關處置措施,由秘書幕僚單位彙整完整報告陳報本會;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並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 應變中心縮編及撤除時機如下:

(一)縮編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指揮官得決定縮減開會次數與參與機關,並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機關或單位人員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須求時,經本會提報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應變中心。

八、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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