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愛臺灣
水保做好沒煩惱 農村幸福樣樣好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水保農字第1011865865號函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得以依循一致之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二、依農村再生條例第3條規定,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該計畫為一願景式計畫,非屬建設計畫,計畫中提列之執行事項另於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中審核辦理。

三、為使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於審議時確實瞭解農村社區之規劃過程及發展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於辦理審查小組會議時儘量同時辦理實地勘查,以減少對社區之負擔。

四、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監督辦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應秉持協助、諮詢、輔導之精神為之。

五、社區撰擬農村再生計畫得參考「農村再生計畫撰擬指南」格式。

六、社區提報之農村再生計畫,其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整體規劃發展構想圖」,係指社區居民依共同討論、規劃後之社區發展願景圖。

七、農村再生發展區與社區公約,應俟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後,再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與「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辦理。

八、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

(一)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並納為農村再生計畫附件。

(二)審查委員所提具體修正文字,社區得參考納入農村再生計畫修正。

(三)其餘審查意見供後續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審議之參考。

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並應於公開閱覽期間屆滿後,將上開意見請社區組織代表於十四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於召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會議時一併提出討論。

十、社區完成計畫修正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儘速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核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