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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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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水保防字第1021871879號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水保防字第1081866647號函修正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土石流潛勢溪流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作為各級政府及民眾進行土石流防災相關工作之基礎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係指依據現地土石流發生之自然條件,配合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對象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溪流。

(二)影響範圍:係指土石流災害發生時可能遭土石沖擊、淤埋之範圍,其劃設目的係供土石流警戒發布時進行疏散及避難之參據。

(三)保全對象:係指土石流災害發生時,影響範圍內人員、建物及交通設施等。

(四)風險等級:係指依土石流潛勢溪流之發生潛勢及保全對象各因子予以評分,並依評分結果分為高、中、低及持續觀察四個等級。

三、新增及調整作業提報方式及時程如下:

(一)常態作業:每年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其轄區內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有新增或位置、風險等級及影響範圍之調整等需要者,進行初步勘查後提報本局;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為原則。

(二) 重大災害災後作業:為颱風豪雨或地震重大災害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災害勘查後視需要提報,或本局主動進行新增及調整土石流潛勢溪流之調查評估。

四、前點之提報作業,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者,應填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潛勢資料回報表」。

五、審查會之召開方式如下:

(一) 審查成員應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

(二) 審查內容應包括現地調查資料、評估結果、潛勢資料圖資與提報單位之意見。

(三) 審查通過後,將新增或調整之土石流潛勢溪流資料進行資料庫更新,並依行政程序公開。

六、為確保土石流防災、減災工作之落實,對於已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資料,得視實際需要辦理檢討。

七、有關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新增及調整申請作業、現地調查作業、潛勢評估及資料審查作業之流程與方法,詳如附件「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手冊」。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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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手冊 --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