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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圖書室管理原則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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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圖書室管理原則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水保技字第1071860031號公告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圖書室之管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圖書資料,係指研究報告、技術手冊、圖冊、圖書、期刊雜誌,以及電子出版品與視聽資料等。

三、本局與所屬各分局委辦及研究計畫所產出之圖書資料,應提送一份至圖書室管理單位編目後,公開陳列於圖書室;外單位提供本局與所屬各分局之圖書資料如有收藏之必要,得比照辦理。

四、圖書室開放時間為本局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發布時皆不開放。

五、進入圖書室請使用本局員工識別證刷卡入內,攜書外出時,應先至自動借還書機器辦理借閱手續,歸還時亦然。

六、圖書室珍藏之善本圖書與文獻、限閱之圖書資料、未經刊行之手稿、紙張或裝訂易於受損或明顯破損者、參考工具書、期刊及未完成編目之新書,限館內閱讀。

七、借閱冊數、期限及規定如次:

(一) 每人借閱圖書資料之數量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一個月。借閱冊數已達上限者,在未還清期間不得另借他書。借閱期滿時,如該圖書資料無他人預約得續借一次;惟該圖書資料於借閱期內業經他人預約後,不得續借。

(二) 借書逾期時應立即歸還,並依照逾期天數暫時停止借閱之權限,逾三個月未歸還者,永久停止其借閱權,並依照遺失規定辦理賠償。

(三) 擬借閱之圖書,如已為他人借出或尚未完成編目之新書,得於借還書系統登記預約。

(四) 預約圖書資料到館或開始借閱,經圖書室通知起一週內,預約人應到館辦理借閱,逾期自動取消本次預約。

(五) 本局同仁因研究需要推介採購或優先預約由圖書室主動購置之圖書,於新書到館後享有優先借閱權。

(六) 未辦外借手續之圖書資料及研究報告,限於閱覽室內查閱,閱畢請留置於借還書台上或歸還管理人員。

(七) 借閱人如因出國進修、考察、請長假達兩個月以上者,或屬離(調)職、退休人員,應先還清所借圖書資料。服務單位及聯絡方式如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圖書室管理人員更正,經圖書室通知逾一個月內仍無法送達或致其他損失者,依圖書資料遺失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 圖書室年度盤點或遇有清查整理時暫停開放,借閱人應自收到圖書室通知後,即刻還清所借出之圖書資料。

(九) 圖書資料之使用不得觸犯著作權法,違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 借閱之圖書應善加珍護,不得折角、撕毀、圈點、註記、塗寫,如有遺失或污損致不堪閱讀使用者,自圖書室首次通知日起一個月內,須購置相同或新版圖書資料歸還。無法購得之絕版書等,須按定價兩倍現金賠償;未知定價之圖書,中文書賠償一千元、外文書賠償二千元。賠償期間暫時停止借閱權限,辦妥賠償程序後使得恢復。

八、讀者於館內有妨害安寧秩序及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時,圖書室管理人員應隨時予以禁止。

九、本原則經簽奉首長核可後以函分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