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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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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月14日89農水保字第891820003號函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維護農路之完整及暢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農路,係指農產及生產資材運輸,路寬在六公尺以下,三公尺以上(山坡地得視需要降低至二‧五公尺)未依公路法管理且由本會輔建或改善之農用道路。

三、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事項:

1.養護計畫之核定。

2.養護業務之督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事項:

1.養護計畫之審核。

2.養護成果之考核。

3.路籍資料之設置與動態登記。

(三)鄉鎮縣轄市及區公所辦理事項:

1.養護計畫之擬訂。

2.養護工作之執行。

3.路籍基本資料之編製。

4.道路動態登記。

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工程所修築或改善之農路工程,應於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附具圖冊移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 農路之養護事項如下:

(一)路面:

1.修舖(補)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

2.修整洞溝槽,排除路面積水。

3.耙回路面散料,保持路拱完整。

4.清除雜草塊石,適時撒舖石料。

(二)路基與邊坡:

1.填補缺口及沉陷,清除坍方,並保持邊溝之寬平順流。

2.駁坎、護坡應隨時注意檢查填實補強。

3.路肩邊坡雜草過長應予割短。

4.保持路肩平整,清除堆積物。

5.清除過水路面沉積之砂石。

6.邊坡應保持穩定,如有沖蝕隨時整修。

(三)橋樑、涵洞、溝管:

1.注意檢查橋涵墩、台基礎、翼牆及引道駁坎,如有損壞凹陷應設法填實補強。

2.欄杆應保持完整,如有損壞未能修復前,應加設警告標誌及臨時安全措施。

3.清除小橋、涵管進出口及排水道之淤泥、雜物,以暢流水。

4.維護橋樑支承、伸縮縫之完整及橋面排水孔之暢通。

(四)行車安全設備:

1.各種護欄傾倒殘缺者,應予整修。

2.行車危險路段,在未改善前應於適當位置設警告標誌或反光鏡,各種標誌應保持完整明顯。

3.因路基缺口或橋樑損壞致交通阻斷時,應即時設置警告標誌。

4.行道樹應注意修剪,勿使妨礙行車視線。

5.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二側應劃反光標線。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及區公所,為養護農路,應禁止下列事項:

(一)擅自挖掘損壞路基、路面。

(二)填塞邊溝、阻塞涵管阻礙排水。

(三)侵佔道路或在道路上堆置物品。

(四)在橋樑上、下游各五百公尺內採掘砂石。

(五)行駛車輛總重超過道路橋樑設計承載力。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鄉鎮縣轄市及區公所,辦理養護工作。鄉鎮縣轄市及區公所得邀請道路沿線有關人士,組織農路養護委員會,協助辦理養護工作。

七、本會、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及區公所,每年應視實際需要籌措或編列農路養護經費。

八、農路遭受天然災害時,依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