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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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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1年5月9日水保秘字第091184072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1年10月16日水保監字第0911841813號函修正第1點、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7點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水保監字第094184318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水保監字第0961856485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水保監字第0981849317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水保監字第1061858945A號函修正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各單位法規研擬及業務執行時適用法律疑義之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就本局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三)本局四人。

三、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派任委員由局長任免,無任期限制。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監測管理組人員兼任,報請局長核定派兼之,負責執行本小組行政事務。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七、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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