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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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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法規沿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2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3335號函頒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6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42624號函修正相關統計總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3月13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2882號修正撰寫範例之附件-格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0月6日農授水保字第0981853356號令修正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1月18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80373號令修正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二) 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貳篇第一章第四節

二、目的

(一)提供各防救災單位於土石流災害已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可順利疏散民眾,引導民眾至避難處所,強化應變處理之能力。

(二)提昇民眾平時之準備及災害來臨時之應變能力,降低災害對生命、財產的威脅性,進而建全地區防救災體系,建立由下而上的災害預防觀念和避災對策。

三、平時整備事項

(一)建置防災資料庫1.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與建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辦理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建置歷年土石流災例資料庫,並公開上網。2. 地質不穩定區調查與建檔: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理地質不穩定區調查,建置相關資料庫。3.防救災資源建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機關)應將可運用之防救災資源(人力、設備、物資、聯外道路資訊等)、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地質不穩定區資料列冊建檔,並隨時更新資料。4.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及農委會應協助地方機關完成防救災資源建檔。

(二)研擬疏散與避難計畫 1. 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選定:由農委會、原民會、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及內政部輔導地方機關選定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地方機關依據地方特性與土石流潛勢溪流調查成果,選定適當避難處所,並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正更新。其中避難處所區分為在地緊急避難處所與外地收容所:
(1)在地緊急避難處所:應提供適當避難環境與生活機能,且須作定期安全評估。
(2)外地收容所:針對在地有災害擴大之虞或易形成孤島地區,應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安排適當外地收容所,協助病患、老弱、幼童、行動不便等(以下簡稱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外地疏散避難。
(3)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可參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詳如附錄一)。
 2. 研訂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地區特性研訂。

(三)防災整備 1. 建立保全住戶名冊:由鄉(鎮、市、區)公所調查,建立土石流潛勢溪流保全住戶與緊急聯絡人名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呈報內政部,並副知農委會、原民會。本工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校正更新。鄉(鎮、市、區)公所需預先掌握土石流潛勢溪流所在村里之弱勢族群名單。 2. 避難處所整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考量交通特性完成避難處所之防災生活物資及糧食準備,內容包含糧食、民生用品、發電機及適當之通訊設備等。 3. 疏散避難人員編組:地方機關應協助民眾完成疏散避難人員編組,並定期進行演練。 4. 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及原民會協助地方機關辦理避難處所整備。 5. 農委會應提供土石流潛勢溪流圖冊及相關資訊。

 四、應變作業程序

(一)警戒監控 1.氣象監控:中央氣象局隨時掌握最新颱風或豪雨動態,並提供相關單位參考。2.土石流監測:農委會應隨時監控雨量變化,並依據中央氣象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之雨量及相關資訊,作為發布土石流警戒預報之參考。3.現地觀測:地方機關應隨時掌握當地降雨情形與溪流水文變化。

(二)災害分析研判 1.當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後,農委會應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之降雨預報及歷年土石流災例資料庫,分析研判土石流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必要時得邀集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協助。2.地方機關應依據現地狀況,參考各單位所提供相關資訊,分析研判土石流發生之可能性與影響範圍。

(三)發布土石流警戒預報 1. 發布時機: (1)農委會訂定並公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2)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某地區之預測雨量大於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黃色警戒,地方機關應進行疏散避難勸告。(3)當某地區實際降雨已達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時,由農委會發布該地區為土石流紅色警戒,地方機關應勸告或強制其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4)地方機關可依各地區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自行發布局部地區為土石流黃色或紅色警戒。 2. 通報方式:各級政府應依據三級政府分層負責,進行通報作業。(1)農委會發布土石流警戒預報,應公布於土石流防災資訊網(http://246.swcb.gov.tw),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土石流警戒預報通知所屬鄉(鎮、市、區)公所。(3)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及地方機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土石流警戒預報。(4)由地方機關迅速運用村里鄰長、警察、消防人力、巡邏車及廣播車傳遞土石流警戒預報。(5)原民會應協助將土石流警戒預報傳遞至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劃定警戒區域 1.由地方機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參考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農委會土石流警戒預報,劃定並發布警戒區域,限制、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2.地方機關執行管制如有人力不足時,得逕向內政部及國防部請求協助。3.警戒區域若涵蓋避難處所時,則該避難處所應予撤除,改以其他適當處所。

(五)居民疏散避難與收容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協助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得逕向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請求協助:1.廣播宣導撤離,請民眾速至避難處所。2.電話聯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轉知當地民眾提早疏散。3.協調疏散交通工具、撤離時間及集合地點。4.協助弱勢族群疏散至避難處所。5.強制疏散:強制疏散警戒區域內不肯疏散之民眾,並送至避難處所。6.收容安置:地方機關應登記收容民眾之身份、人數,並調度與發放物資。7.醫療救護:派遣醫療人員進行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心理諮商、急救常識宣導、提供壓力紓解方法。8.管制交通:請警察單位協助警戒區域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通,並設置標誌管制通行。9.道路搶通:調派重型機械清除障礙及道路搶通。10.治安維護:編組輪流巡邏警戒區域與避難處所。

(六)疏散避難執行狀況回報1.各地疏散避難狀況應由村里回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並由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陳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再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2.為避免重複查報,各部會如需相關資訊,得逕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

(七)土石流警戒預報及警戒區域之解除1.農委會依據中央氣象局提供資料研判後,可適時解除土石流警戒,並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縣市政府。2.由地方機關依據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參考農委會所公布之土石流警預報,適時解除警戒區域範圍。

五、本作業規定之實施項目與分工詳如附錄二。

六、本作業規定之各單位分工表詳如附錄三。

七、附則:

(一)為落實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民眾之疏散避難機制,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村(里)為單元研訂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其撰寫建議事項及範例詳如附錄四。

(二)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地區特性研訂之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防汛期前彙整後陳報農委會備查。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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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doc -- doc
附錄一 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odt -- odt
附錄二 實施項目與分工.doc -- doc
附錄二 實施項目與分工.odt -- odt
附錄三 各單位執行土石流疏散避難作業規定分工表.doc -- doc
附錄三 各單位執行土石流疏散避難作業規定分工表.odt -- odt
附錄四 鄉(鎮、市、區)公所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撰寫建議事項.doc -- doc
附錄四 鄉(鎮、市、區)公所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撰寫建議事項.odt -- odt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10土石流分布數量及警戒值總表.ods -- od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10土石流分布數量及警戒值總表.xls -- xl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20土石流影響範圍內保全住戶統計表.ods -- od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20土石流影響範圍內保全住戶統計表.xls -- xl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30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處所及避難物資儲存地點統計表.ods -- od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30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處所及避難物資儲存地點統計表.xls -- xl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40重機械待命位置數量及開口契約廠商聯絡方式.ods -- od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40重機械待命位置數量及開口契約廠商聯絡方式.xls -- xl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50轄區內政府與民間救援組織明細表.ods -- od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50轄區內政府與民間救援組織明細表.xls -- xl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60與其他縣市相關支援協定明細.ods -- ods
附錄四之附件一 表PR60與其他縣市相關支援協定明細.xls -- xls
附錄四之附件二 OO鄉OO村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範例).doc -- doc
附錄四之附件二 OO鄉OO村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範例).odt --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