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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震災害應變作業規定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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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震災害應變作業規定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01871935號函頒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處理地震災害之應變能力,成立本會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降低農業損失,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之組成,依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成立時機: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地震報告,內政部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本會應配合開設本小組,展開應變事宜。

四、本小組幕僚分工及設置地點:本小組幕僚由水土保持局主辦,地點設於本會。

五、本小組進駐機關(單位)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 本會秘書室及所屬各機關:

1.依內政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規定,辦理公有設施及辦公廳舍耐震能力評估。

2.訂定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計畫,並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演練。

(二)秘書室:彙整本會與所屬機關(單位)人員安全及辦公廳舍災損情形,並蒐集地震震源、震央、震度等基本資料。

(三)農田水利處:農田水利防災應變措施、災情之蒐集彙整、評估、處理及報告。

(四)畜牧處:畜禽產業災害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

(五)輔導處:農、林、漁、牧業災害救助、補助及農漁民災害防救宣導。

(六)統計室:農業災情彙整統計報告。

(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病蟲害防疫、搜救犬專案檢疫、動植物病蟲害災害查報、蒐集彙整、評估及處理。

(八)漁業署:漁業災害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

(九)農糧署:農糧產業防災應變措施與災情之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

(十)林務局:林班地、林道、林業工程、森林遊樂區等主管業務之災情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報告及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步災情研判。

(十一)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相關業務之災情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

(十二)農業金融局:農、林、漁、牧業災後重建之低利貸款及利息補貼。

六、災前預防

(一)強化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辦公廳舍之耐震能力、及其維護管理,並確保使用機能及建立安全檢查機制。

(二)建立災情通報及聯絡窗口。

(三)建立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之緊急搶通修機制。

(四)備妥儲備糧食,輔導農民團體執行蔬菜滾動倉貯計畫。

(五)訂定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計畫,並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演練。

(六)策劃督導本會所轄漁港與公(民)營事業機構等,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演練,分工如下:

1.漁會(信用部以外)、第一類漁港:漁業署

2.農會(信用部以外)、休閒農場:輔導處

3.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處

4.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融局

5.森林遊樂區、林場:林務局

6.畜牧場:畜牧處

7.儲糧設施:農糧署

8.其他:依權責分工辦理

七、災害應變

(一)蒐集地震震央、規模及各地震度等基本資料。

(二)啟動本會災情查報機制,調查本會與所屬各機關(單位)辦公廳舍與農、林、漁、牧設施及農產品災損。

(三)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步災情研判,研判可能引發之複合性災害,並預為因應。

(四)啟動農路、水路、林道等緊急搶通修機制,防止災情擴大,預防二次災害。

(五)妥善處理畜禽魚類動物等屍體,避免引發疫病。

(六)監控農產食品供需情形,適時穩定物價。

(七)動員各類志工,協助安置休閒農場、森林遊樂區遊客、外籍漁工。

八、災後復原

(一)辦理農、林、漁、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低利貸款等措施。

(二)推動農、林、漁、牧業產業輔導措施及重建計畫。

(三)公有設施及辦公廳舍等復建工程。

(四)進行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漁港設施之建設等農、林、漁、牧業復建工程。

(五)成立農、林、漁、牧業技術服務團。

(六)開設農、林、漁、牧業災後諮詢服務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