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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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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01月18日水保秘字第1061852129號函訂定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機關檔案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等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業務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三、 受理業務單位受理申請閱覽後,應審查書面載明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未載明內容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 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有補正情形者,應自補正之日起算。

五、 經核准閱覽者,受理單位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六、 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時,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後交還。

七、 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指導及監督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飲食、吸菸、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八、 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申請人閱覽檔案。

九、 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受理單位業務承辦人應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不得續閱後,停止其閱覽或抄錄並記錄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 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二) 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者。

十、 閱覽抄錄及複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十一、 本局檔案開放閱覽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

十二、 檔案光碟、微縮片等特殊資料或卷宗,其閱覽規定亦同。

十三、 附件:

(一) 檔案閱覽申請書。

(二) 檔案閱覽審核表。

(三) 檔案閱覽簽收單。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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