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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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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029號訂定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公正客觀辦理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管 理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 效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考評。

(二)召開總考評會議評定建議名次。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 由本會指定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適當人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相關學者專家四人。

(二)其他中央機關代表三人。

(三)本會一人。

(四)林務局一人。

(五)水保局二人。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故出缺時, 得補聘(派)之。

五、本小組進行考評及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兩者均未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考評及開會應有全 體委員過半數及外聘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始得為之。六、本小組委員進行考評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 績效考核評鑑項目之細項及評分表」進行評分;未出席 者,以書面資料評分。 本小組完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考評工作後,應 召開總考評會議,評定建議名次,報請本會核定。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 由召集人遴選,報請本會核定派兼之。

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