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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作業要點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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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水保治字第1001876974號函訂定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辦理之工程品質,激勵同仁工作士氣,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評選作業時程為每年一月底前由分局提送相關資料,並於三月底前由本局召開評選會議。

三、本局設置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小組,評選委員九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分內聘委員五人,由本局總工 程司、保育治理組組長、農村建設組組長、監測管理組組長及政風室主任兼任,外聘委員三至六人。外聘委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派,為具有工程經驗之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幕僚作業由保育治理組指派人員兼任,負責資料彙整、評選會議召開、成績計算與結果核定等事宜。

四、評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料提送:各分局提送前一年工程查核、本局工程督導、本局抽驗工程品質、分局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節能減碳及自行測 設推動情形之成績,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評分表」(附件)進行評分並檢附佐證資料,由本局彙整後進行評選。

﹝二﹞分局評分項目及權重如下: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查核之工程平均分數,占百分之二十五。

2. 本局督導小組督導之工程平均分數,占百分之三十五。

3. 本局委託之專業服務廠商抽驗工程品質,占百分之十五。

4. 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及工程數量,占百分之十。(需檢附佐證資料)

5. 節能減碳執行情形績效,占百分之五。(需檢附佐證資料)

6. 自行測設執行情形之績效,占百分之十。(需檢附佐證資料)

7. 分局若無工程會及農委會查核分數者,該權重併入本局督導小組督導之工程平均分數權重計算。

8. 以上六項成績由分局評分後,送本局評選。

﹝三﹞本局評選項目如下:

1. 分局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節能減碳及自行測設執行績效與成果。

2. 分局評選年度獲工程會頒發金質獎,特優者每件總分加八分、優等者每件總分加五分。

3. 分局評選年度獲農委會頒發優良農建工程獎者每件總分加二分、入圍獎者總分加一分;並以總分加五分為限。

4. 分局如有工安意外發生,依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工程事故,每件分別扣總分一分、三分及五分。

5. 如有工程品質相關事件經媒體報導致影響機關形象及信譽,分局未善盡處理之責,至多扣總分五分。

6. 另如有工程品質有關之風紀事件發生者,視情節予以扣分,且不得評選為績優分局。

7. 本局依以上五項進行成績計算後,由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評選小組及局長進行綜合考評。

五、經核定工程品質績優前二名之分局,本局得於適當之公開場合予以表揚並頒發獎項。

﹝一﹞獲選為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者,主辦課課長記嘉獎二次,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二﹞獲選為工程品質績優分局者,第一名頒發新台幣五萬元獎勵品、第二名頒發新台幣三萬元獎勵品。

六、經本局評選成績未達八十分者,該分局應提出專案檢討,提本局主管會報報告,並減少年度執行計畫經費及工程管理費專案補助。

七、相關所需支出及獎項費用,由相關工程計畫之工程管理費或業務費項下支應。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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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程品質績優機關評選評分表.xls --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