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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電腦數化資料申請使用要點(103.10.6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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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電腦數化資料申請使用要點(103.10.6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2月2日水土保持局第882529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水保監字第092184173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水保企字第0961846395號函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水保企字第1031870567號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資料共享並加強資訊交流,以充分利用既有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申請單位為:

(一) 政府機關。

(二) 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

三、申請本局電腦數化資料種類以坡地土壤圖、土地利用現況圖、農路圖、土石流潛勢溪流圖及崩塌地圖為限,其格式為ArcView。

四、申請數化資料時應上傳之證明文件(PDF檔)如下:

(一) 政府機關:機關印信。

(二) 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委託書及機構或公司章。

五、申請本局數化資料時,應於本局空間供應資訊系統( http://smap.swcb.gov.tw/)線上填寫申請請表單,經本局審核後以電子郵件通知,依據密碼自行上網下載。

六、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須遵守下列限制事項:

(一) 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以申請單位自行使用為限。

(二) 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僅賦予使用權,申請單位非經本局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由,自行轉錄、 轉售或贈與。

(三) 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須專人保管列入移交,非經本局之同意,不得複製,不得攜出國外。

(四) 遵照國家機密保護法、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

七、領用單位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時,應於成果報告等引用處敘明引用資料之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