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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或輔辦工程處理要點(91.6.27停止適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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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補助或輔辦工程處理要點(91.6.27停止適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八水保工字第八八二六一二九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九一水保治字第○九一一八四四八○五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補助或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各項工程,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受補助機關或輔辦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應依照本要點處理。執行機關應注意年度期限及工作量的達成,切實執行工程進度及工程品質,本局為瞭解執行進度與績效,隨時派員抽查與督導。

二、各件工程依工程費(指工作費、材料費及其他發包費用合計)分為下列三類處理之:

第一類工程: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第二類工程:五○○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第三類工程:未達五○○萬元之工程。

前項各類工程所訂金額,係指工程發包、訂約、變更設計、驗收、結算間各項處理手續之限額。

三、各件工程之預算書應照「水土保持工料分析及計價基準」及本局所訂「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編製外,其計畫預算五○○萬元以上之工程由本局審核核定,未達五○○萬元之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審核核定。

四、各類別工程發包之程序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廠商標價保留案件之處理:
廠商標價最後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且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並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先保留決標,並按類別處理:

第一類工程:其擬決標之最低標價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其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由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上級機關(以下簡稱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第二、三類工程: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

第一類工程經發包後,因工程費減少,降為第二類工程時,仍應依原類別處理。第二類工程經發包後,因工程費減少,降為第三類工程時,於檢具開標紀錄表送請本局核備後,依第三類工程類別處理。第二類工程因決標後,其工程費達第一類工程時,應補具相關文件送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及本局備查,並依第一類工程之規定處理;第三類工程因決標後,其工程費達第二類工程者,應補具相關文件送本局備查,並依第二類工程之規定處理。經核定或報經同意決標之文件影本應裝訂於工程契約書內。

六、工程契約書副本於決標後三十天內,第一類、二類工程函送本局備查,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存查。

七、各件工程測量設計應詳實周全,避免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在施工期間,因應實際情形有必要變更設計或工程數量有追加減時,在設計原則不變且增減金額(即追加和減少金額絕對值合併計算)在一成以下者,於竣工時一併結算,工程費有變更追加時應先籌妥財源;設計原則變更或增減金額在一成以上有新增項目或須超越會計年度完成者,均應辦理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適時依各類別辦理。

第一、二類工程:由執行機關函報本局核定後辦理。

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核定後辦理。

各類工程追加經費在工程費四成以上者,以另行發包為原則,但追加經費在一○○萬元(不含)以下者,不受此限。如情形特殊無法另行發包時,依各類別之權責經核定或核備後併原工程辦理追加工程。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其追加後工程費以不超過公告金額為原則。

八、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預算書,按類別處理後,如有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如下:

第一、二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與原承包商協議單價,議價結果於十天內函送本局備查。

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與原承包商協議單價。

九、第一類工程變更設計追加減後,其各項手續仍依原類別處理,第二類、第三類工程變更設計後,其各項手續應按其變更後之工程費分依其類別處理;但第二類工程因契約變更後,其工程費達第一類工程者,應補具原預算書,契約書副本,連同變更設計預算書等相關文件送本局備查,其工程費降為第三類工程者,應副知本局。

十、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工程名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變更設計後工程費與原工程費對照表、增加經費來源、變更設計後與原工程施工期限對照表)、變更設計預算詳細表(包括稅什費按契約比例計算)、增減數量計算表、新增項目單價分析表、變更設計圖(在原設計藍圖用紅色筆繪畫、或變更前後對照圖)。

十一、工程施工應在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若因變更設計或其他正當理由,須展延工期或因故停工、復工者,執行機關應根據承包商提出之申請書在契約期限內列舉事實理由,延期計算式、預定展延期限等自行核定,第一、二類工程應副知本局。

十二、工程驗收:第一、二類工程竣工後執行機關應辦理初驗,第三類工程得免辦理初驗,並應於正式驗收前檢具初驗結算圖表一份依類別處理。

第一、二類工程:初驗合格後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函達本局派員監辦。

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派員監辦。

十三、工程驗收應由執行機關填具驗收報告書,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證;驗收不合格者,應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並切實督促承包商依限辦理後按類別報驗。

十四、正式驗收合格後三十天內竣工驗收結算圖表(包括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營繕工程結算明細表、竣工圖等),第一類、第二類工程函報本局備查,第三類工程由執行機關自行留存。

十五、工程預算書、契約書、變更設計預算書、結算書、施工日誌及相關資料文件,應由執行機關妥為建檔存查。以上文件(施工日誌及相關資料文件除外)須送本局備查者應備二份(如須本局核定者另加執行機關需要份數)。

十六、凡有其他機關或人民團體配合或補助經費者,除另有規定外,其開標、正式驗收均由執行機關函請派員列席,列席人員仍應簽章。

十七、執行機關應將辦理工程之內容,進度及經費運用情形,依本局「工程基本資料記錄表」(即電腦報表)詳實填列(更新資料用紅色筆加註),應於每月廿五日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以便輸入電腦管制。

十八、本局輔辦工程款,應依工程施工進度及支出憑證送本局報銷經費額度分期核撥執行機關。

十九、工程經過發包後如有剩餘經費,執行機關需要運用增辦另一件工程時,應事先函報本局同意,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補助款或輔辦工程款。

二十、工程因故取銷辦理,其原定補助款或輔辦工程款由本局調整運用。如需改辦替代工程應先函報本局同意後辦理。年度結束未發生權責或工程結案後仍有剩餘時,均應照原出資比例繳還本局。

二十一、年度結束前已發生權責而未支用數依下列處理:

屬補助款者:由執行機關自行依照規定辦理保留手續。

屬輔辦工程者:執行機關應按月將支出憑證,連同有關文件送本局報銷,年度結束前未付清本局負擔款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文件送本局統籌申請保留手續。

二十二、執行機關支付工程款時,應照審計、主計法令暨工程契約書規定辦理。

二十三、執行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應切實照有關規定辦理,負完全責任,如有違規情事,本局將視情節輕重,取銷或停止撥付補助款或輔辦工程款,或請改善,或請查處失職人員。

二十四、本要點與審計機關規定不一致時,依該管審計機關規定辦理,其他未盡之處,另行規定或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