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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作業要點(96.2.15廢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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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作業要點(96.2.15廢止)

法規沿革

94年9月14日水保農字第0941849114號令訂定
96年2月15日水保農字第0961848006號令廢止

法規內容

一、計畫目標:

(一)營造美麗具特色之社區景觀,塑造符合空間美學及生態永續原則之社區環境。

(二)落實社區居民共同參與社區發展規劃與環境營造。

(三)鼓勵採用僱工購料方式辦理環境改善。

(四)透過居民共同討論,執行社區無用設施減量。

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

三、申請單位資格:

(一)簡易型:立案之社區組織。

(二)專案型:

1.立案之社區組織。

2.立案之社區組織與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共同提案。

立案之社區組織係指: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立案團體、農漁會基層組織。

四、實施期間: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五、實施地區:非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村(含原住民部落)。

六、補助類型:

(一)簡易型:社區各類環境空間之簡易整理、再利用及生態保育等工作,由社區居民自主營造完成環境景觀之改善。

(二)專案型:鼓勵一個或若干立案之社區組織,結合具有社造經驗之專業團隊、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配合地方或社區之上位發展策略計畫共同提案,儘可能採用「僱工購料」方式進行社區環境景觀之進階改造,促進社區永續發展。

七、補助額度:各申請單位應擇一申請

(一)簡易型: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20萬元為限。

(二)專案型:應以「先進行規劃設計,再辦理實質建設」為原則

1.每一規劃設計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80萬元為限。

2.每一實質建設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為限。

八、提報總額度上限:每一縣(市)政府提報之總額度上限(含簡易型及專案型)為新臺幣1,500萬元。

九、補助項目:

(一)簡易型:

1.各類空間之綠化美化。

2.簡易生態環境保育措施。

3.社區空間之景觀塑造及特色營造。

4.環境整理及修景。

(二)專案型:

1.環境景觀規劃。

2.生態及景觀環境維護。

3.生態棲地保護措施。

4.社區無用設施之減量處理。

5.環境空間改善及綠化美化。

6.營造社區特色環境之相關工程。

7.營造生態社區。

十、統一申請窗口:各縣(市)政府。

十一、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94年10月20日前逕向所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十二、申請文件:

(一)簡易型: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簡易型)。

3.土地使用同意書(如屬社區開放公共空間得免附)。

4.申請單位核准立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其它相關附件。

(二)專案型: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專案型)。

3.土地使用同意書。

4.申請單位核准立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其它相關附件。

十三、審查方式:

(一)審查組織

1.各縣(市)政府應彙整申請提案,統籌辦理初審,審查小組應由各縣市政府景觀總顧問協助府內幕僚單位邀集學者專家、府內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合計至少7人組成,學者專家連同景觀總顧問之審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1/2。且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議。(未設置景觀總顧問者,依此原則精神組成審查小組)

2.專案型第二階段審查,由「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環境景觀面向各補助計畫之主管機關共同組成聯審小組。

(二)審查程序

1.簡易型:(一階段審查)
由縣(市)政府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後,將申請案件依審查結果排列優先順序,於94年11月30日前函送水保局審核。

2.專案型:(二階段審查)

(1)第一階段:由縣(市)政府審查小組進行現場實勘及辦理初審,依初審結果分別排列優先順序,填列初審結果彙總表,併同申請表、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於94年11月30日前函送水保局辦理複審。

(2)第二階段:由「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環境景觀面向各補助計畫之主管機關組成聯審小組,聽取縣(市)政府簡報,並依據附表一之評分項目辦理複審,依審查結果分別辦理核定。

(三)縣(市)政府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應由該府景觀總顧問或審查小組代表簽核確認。

十四、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各項經費之處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按各水保局之規定與期限,確實填報工程管考進度資料、經費支出狀況及社區參與人員辦理情形。該單位配合情形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1個月內檢送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除規劃案外,各補助項目應附執行前、中、後照片)函送水保局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十五、其它相關注意事項:

(一)簡易型需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

(二)符合以下各項者得優先補助:

1.計畫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規定,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2.具有示範性作用之計畫。

3.申請計畫符合上位計畫,或已有先期規劃者。

4.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

5.經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遴選出之健康社區,且培訓成效良好者。

(三)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計畫研提應提列一定比率地方配合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所訂定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1級為85%、第2級為90%、第3級為95%。

(四)計畫內容非屬補助項目,或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或屬原住民重點部落,或係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者,不予補助;但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

(五)本計畫以不補助新建任何建築物為原則,如經評估確有需要者,該等設施需事先勘查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並詳列於申請計畫書內。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

(六)計畫工程內容請各申請單位確認無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核定,若經查證重覆申請者,除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該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該申請單位並停止受理申請2年。

(七)為配合政策需要或臨時性緊急提案,水保局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分經費,於年度內另案辦理審查核定。

(八)申請單位未在期限內送件、未辦理初審者均不予受理。

(九)專案型工程之執行應依水保局相關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十)辦理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為僱用之人員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

十六、督導考核:

(一)執行期間水保局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各所轄縣(市)政府核定後轉水保局核備,水保局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三)對於執行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水保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經費,並擇優遞補。

(四)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執行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單位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紀錄供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五)執行專案型計畫之機關應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年度評核結果,對其辦理機關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附表一、申請程序及審查流程圖、申請表、計畫書、初審結果彙總表/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