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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5.9.14廢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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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5.9.14廢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3年9月2日水保企字第093184886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水保企字第0941849116號令廢止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營造優質農村生活、發揚地方特色及推動農村永續經營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

(一)配合鄉村新風貌九十四至九十七年度中長程計畫辦理,並依年度預算經費核定情形,分年審查及核定計畫執行。

(二)計畫執行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於各年度前一年之八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作業流程及期程圖,詳附圖一/PDF檔

三、實施地區:非都市計畫地區。

四、統一申請窗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申請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農會、社區發展協會及相關立案之民間團體等。

六、為達成計畫目標,鼓勵地方自主提案參與,符合下列事項予以補助:

(一)地方特色、歷史、文化與人文資產之調查及保存。

(二)自然環境生態之調查及保育。

(三)社區空間及場所之特色營造。

(四)特色景點與景觀軸線之聯繫、強化及宣導。

(五)以「藍帶」(河川水域)為主軸的整體規劃營造。

(六)以「綠帶」(生態廊道)為主軸的生態規劃營造。

(七)以道路軸線為主軸之生活環境改善、規劃及營造。

(八)地方產業文化與慶典活動之輔導及創新。

(九)農村發展、生態、社區營造及地方特色之觀摩及教育訓練等。

七、補助項目:

(一)軟體項目:

1. 多元文化產業活動。

2. 人才培訓、研習及觀摩活動。

3.農村資源調查、研究及建置。

4.生活地圖製作。

(二)硬體項目:

1. 生態及景觀環境維護。

2. 生態棲地保護措施。

3. 農村基礎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改善。

4. 環境整理及綠化美化。

5. 營造農村特色環境之相關工程。

八、補助原則:

(一)每年度每一案件軟體項目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軟體及硬體補助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每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年度最高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

(二)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計畫研提應提列配合款。

(三)多元文化產業活動補助金額每一日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研習及觀摩活動每一日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五)如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得優先補助。

九、申請程序:

(一)為落實農村社區總體營造之精神,由下而上的社區自主提案,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確實轉知轄內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機關團體,以舉辦說明會等適當方式提高參與,並積極輔導該等機關團體依據其環境資源及地方特色研提申請計畫。

(二)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年度前一年度八月十五日前,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一/PDF檔)及土地同意書(附件二/PDF檔)併同相關附件,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十、審核機制:(採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彙整申請案件後,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包括學者專家、府內有關業務單位、本局工程所等單位成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現場實勘及審查。初審應以是否符合當地整體發展、工程可行性及所提經費合理性為審查標準。工程部分需含本局工程所參與之現勘紀錄(附件三/PDF檔)。

(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申請案件依審查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併同初審審查意見表(附件四/PDF檔),並彙整所有申請計畫後,填列計畫申請彙總表(附件五/PDF檔)於計畫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局複審。未在期限內送件、未辦理初審者不予受理;不符合補助原則者不予補助。

(三)本局將依前項初審排定順序,擇優通知申請單位提出簡報,複審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組成審核小組負責審查。

(四)複審結果將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本局年度經費籌額度內,依計畫核定程序簽報後核定辦理。

十一、審核標準:
複審評分項目及說明:依附表一/PDF檔之複審評分項目及說明表辦理複審。

十二、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獲補助之申請單位,各項經費之處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之計畫應確實於本局工程管考系統填報進度資料及經費支出狀況(最遲於每月五日前上網填報上月資料),各項執行情形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獲補助之計畫於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送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各補助項目均附二張以上成果照片)函送本局備查,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三、補助經費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除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外,不補助新建任何建築物,請充分利用既有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補助新(改)建該等設施需事先評估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並詳列於細部計畫書內。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手續。

(二)本計畫軟體項目之觀摩及研習等活動,須由本局或所屬工程所人員隨同參加。

(三)本計畫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規定,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或具有示範性作用之計畫等為優先補助。

(四)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所訂立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為百分之九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五。

(五)申請計畫以軟體及硬體計畫能一併研提,具有相輔相成效果者為佳。

(六)計畫內容非屬農村發展,或係個人園區(使用),或屬建築物及其設備,或屬其他機關辦理權責者,不予補助。

(七)實際執行單位不限定一個,得視工作性質分別指定之。惟硬體工程項目,實際執行機關須為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委由本局工程所負責執行,工程類別並依本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本局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本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等相關工務處理規定辦理。

(八)計畫工程內容請各申請單位確認無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核定,若經查證重覆申請者,除次年度停止該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外,該研提對象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九)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備,本局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十)對於執行落後限期未能改善者,本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補助經費或予以調整、刪減經費,並擇優遞補。

(十一)為配合政策需要或臨時性緊急提案,本局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分經費,於年度內另案辦理審查核定。

十四、督導考核:

(一)執行期間本局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二)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執行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單位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紀錄供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受補助機關應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年度評核結果,對其所屬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